《当今大马》下午1点45分更新
国行炒汇案皇委会报告今日出炉。报告鉴定,国行在1992年至1994年期间,炒外汇亏损高达315亿令吉。
报告认为,国行炒汇案,触及刑事法典第406与第409条文,即刑事失信。
报告指出,时任国行顾问诺莫哈末耶谷(Nor Mohamed Yakcop)是国行炒汇交易的负责人。诺莫哈末耶谷是在1986年至1993年期间,管理外汇与本地金融市场监管。
报告也指出,其他人也同样难辞其咎。
“虽然他有国行资金有决定权,也看似在外汇交易不受约束,但若无上司或其他掌权者的直接批准或默许,他不可能长时间这么做。”
“因此,皇委会认为,按照刑事法典第34条文或第107条文,这些人有共同责任,可诠释为同谋或教唆。”
皇委会点名的人,包括已故前国行总裁查化(Jaafar Hussein)、副总裁林西彦、国行董事局、时任财长安华与时任首相马哈迪。
指掩盖炒汇亏损实情
报告指出,这起事件也涉及欺诈,违反刑事法典第417与418条文。“皇委会也评估共同责任的可能。可以证实的是,国行、财政部、总稽查署的数人,包括国行董事局与(时任)财政部长(安华)掌握炒汇亏损的所有信息,涉及掩盖国行炒汇案的实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