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新闻法比煽动法令还要糟糕 律师:含糊不清 摸棱两可


反假新闻法比煽动法令还要糟糕  律师:含糊不清 摸棱两可
政府周一提呈的反假新闻法案,建议对付违散播假新闻者,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10年。(档案照:欧新社)
政府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反假新闻法案,建议对付违散播假新闻者,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10年。这项动议引起许多律师的关注,有者甚至认为,反假新闻法案比煽动法令还要糟糕。

律师黄美诗说,除了比煽动法令还要糟糕外,即使是喜剧或反讽的作品也可能被视为假新闻。

在该法案下,此举将扩大政府的权利,就以域外管辖权为例,只要涉嫌假新闻,当局可提空任何国籍的人,包括外国人。

不仅如此,一些律师也认为,金融博客和新闻网站也可能在有关条文下被控,而且法庭可在国家安全大前提出申请撤销出版准证。

特别是法案第4(1)条文阐明,任何人,无论是通过任何形式,在知情的情况下制造、提供、刊登印刷、派发、传递或散播任何假新闻,或印刷任何含有假新闻的刊物,只要其中一项被定罪,将可面临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主席苏仁德拉认为,该法案的定义过于广泛。

“谁决定假讯息的定义?不但如此,刑事制裁等于压迫,若真的是假新闻,通过民事诉讼带上法庭即可。”

“若牵涉公共机构,就得公开接受批评。这法案用于压制批评,毕竟最终裁决的人是政府。”

有鉴于此,律师也意识法案的第8(3)条文则阐明,若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获得庭令,被控不可再提出上诉。

“我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法庭一般都不会立马干扰涉及公共和国家安全……”

一些律师看法颇为接近,认为该法案对假新闻的刑法过于严重,甚至与民主的宪法制度不相称。

“以现有的机制而言,政府机构和媒体容易与假新闻扯上关系,大家都可以诽谤之名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本没有立下该法案的必要。”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副主席林伟杰指出,这法案形同侵蚀我们的民主自由,甚至因而延伸出反对极权主义的社运份子。

林伟杰说,关键在于“明知故犯”,这项定义应以何人出发点为准?

“是以对方所阅读的来源判罪,还是按照政府当天审查所得的来源定罪?”

政府今日提呈反假新闻法案时,均有提供数个判断假新闻的例子,其中包括一个成功在投资致富的广告,广告描绘的投资者其实并没有涉及在是项投资项目内。

林伟杰表示,假新闻的定义不仅摸棱两可,也违背刑事法律必须“清楚说明”的定义为基础。

“要是按照美国司法部的综合报告,来自大马的A先生被控偷钱,但总检察长却说A先生没有犯案,是否意味着在‘明知故犯’情况下报导‘假新闻’?”

苏仁德拉表示,惩罚假新闻的行为抑制言论自由,最终目的是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利判断何为真假。

“我们国家的公共机构本来就缺乏独立性,反假新闻的犯案形同让执政党拥有控制我们思维的通行证。”

只要该项法案在下议院获得多数票通过,再按照程序提呈上议院并在最后获得国家元首御准,便可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