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文】濒临崩溃的伊刑法:或许哈迪是时候悬崖勒马

来源:每日蚁论   2015年3月26日 下午 04点30分

 Ng Kee Seng

快讯:如果媒体报导指统治者会议已经反对实施伊斯兰刑事法(简称伊刑法)所需的法令修订确切属实,那么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应该感觉到自己“大势已去”了。

他现在应该会感到羞愧万分,因为他的伊刑法议程已经千疮百孔,而巫统看来也不会在国会支持任何修订,以阻挠丹州政府实施伊刑法。

或许哈迪是时候认真考虑隐退辞职,卸下伊党主席一职,因为他在伊刑法课题上拖累了伊党,并影响伊党作为民联成员之一的能力。

哈迪的反对者如今表示,这名伊党主席如今必须为其亲巫统的作风付出代价。他并没有从1978年伊党被国阵反插一刀的历史中吸取教训。

巫统在这30年来,也在伊党执政登州和丹州时,剥夺了伊党在登州与丹州所应合法享有的石油税。

为何哈迪还能如此轻易的相信巫统,以为他能够操控巫统呢?

《大马局内人》引述消息来源表示,统治者会议已经推翻了修正第355条文的建议。第355条文是伊党丹州政府所要修改的联邦法律,已让他们能顺利推行伊刑法。

该消息来源指出,在3月11日所召开的统治者会议中,所有马来统治者或其代表都出席该会议,并推翻修订1965年伊斯兰教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的建议。

统治者们的决定意味着中央政府已无需在国会中修订上述法令,而这也让国阵中央与伊党丹州政府联合成立的伊刑法技术委员会不能如愿以偿。

该委员会原本于3月19日在丹州议会一致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法案》后,再让统治者会议决定是否要修订第355条文。

根据该委员会的计划,一旦统治者会议批准后,该技术委员会将提呈该修正法案到内阁。

一名联邦部长过后便能在国会动议修订第355条文。

然而,如今未能获得马来统治者们的恩批,中央政府无法在国会动议修订第355条文。第355条文限制了伊斯兰教法庭所能判处的惩罚范围权限。

《马来西亚局内人》也引述丹州政府的一名消息人士的话说,该委员会早前已决定交由一名部长在6月份的国会会议中,在国会动议修订第355条文。有关人士也是该技术委员会的其中一员。

“根据现有的路线,《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订)法案》将会于2014年12月(因大水灾而延后至2015年3月),在吉兰丹州议会上提呈。”

该名消息人士指出:“3月11日,修订第355条文的建议将提呈到统治者会议商讨,再带到内阁议决。6月份,一名部长将在国会动议修订第355条文。”

马来统治者们的决定,已有效地打乱了该技术委员会的计划,而相信这也促使哈迪阿旺必须通过私人动议来提呈修订第355条文的建议。

哈迪也于3月18日以该方式向国会发出了通知。

第355条文限制伊斯兰法庭只能判处最高 5000令吉的罚款、3年监禁与鞭笞6下的刑罚。

这也阻止伊斯兰法庭执行《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 法案》中的一些刑罚,包括婚前性行为的鞭笞100下刑罚以及喝酒或诬告他人进行违法性行为的鞭笞80下刑罚。

在所有巫统领袖与部长当中,旅游部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Nazri Aziz)的言论较为合理;媒体引述他的话说:“任何寻求给予伊斯兰教法庭审判罪案的管辖权的动议都不会成功,因为他需要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表决支持通过。伊刑法不适合在大马实行,而那些讨论者都是愚蠢的。”

“伊刑法必须通过修改联邦宪法才能实施,而这也需要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表决支持。”

“我们不需要讨论一些不会发生的事情。任何讨论实施伊刑法的人都是愚蠢的。”

也是前司法部长的纳兹里表示,联邦宪法清楚阐明民事法庭才有权限判处刑罚,而非伊斯兰教法庭。

“请问人们是否曾听闻伊斯兰教法庭审判谋杀案或盗窃案?

“如果我们需要废除民事法庭判处刑罚的权限,那么,我们就需要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批准通过,但我们现在并没有这个优势。”

哈迪,你接下来又会有何动作呢?当然,你已不能再继续领导伊党与民联盟党对抗?

哈迪绝对已失去了公正党、行动党和大部分大马人,包括其党内的大部分党员的信心。

请帮帮伊党和大马人民一个忙吧!在您的党员还没将您驱逐之前,就将您仅有的尊严,留作提出辞职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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