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废除煽动法和统治者的御准

来源:每日蚁论  2014年10月10日 上午 10点00分

Aziz Bari

直言不讳:有关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的议题,标签着纳吉政权的反复无常。

它引起部长之间的矛盾,让他们成为了笑料。因为部长们——被要求遵循集体问责——在重大政策议题里,要嘛一起生不然就一起死。另外在10月7日,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南茜看起来,也不确定这个招惹那么多政府批评者的恶法,最终会否废除。

有些人或许会有疑问,有关废除这个殖民地留下的恶法,是否需要获得统治者会议的御准。因在我们的宪法里,对相关涉及马来语、公民或者统治者条文的修订,必须获得统治者的御准。

这等同于就算有国会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都还不够。同样的,若涉及修改沙巴和砂拉越相关的条文也需如此,必须求取两州首长的意向。

返回备受争议的煽动法,在1969年种族骚动后,于1971年所修正的有关法令,全面禁止人们对某些事项的讯问——这抵触了联邦宪法保障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国会通过的第10(1)(a) 条,禁止人们谈论关于公民权、马来文、特权还有统治者主权的相关议题。

有趣的是,提出关于以上事项的实行却又是没问题的。

第10(4)条所允许的限制已被延伸入第159(5)条,称此条文只有统治者的御准才能修正。简单而言,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或禁止——虽然这是被宪法所允许的——现在是可以缩减有关范围, 同时缩减的理由不能被移除。这很明显的,1969年骚动是那么的神奇竟然会蚕食了宪法,我们这部基本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必须指出,宪法并没白纸黑字的提出煽动法,我们的基本法只是说法律禁止所列出的这些。因此,我认为不需要获得统治者会议的御准才能废除煽动法。

这是因为自由表达的权力是如此的基本,惟有条文才能减掉其重要性,有者会或会提出立法问题,包括提出关于执法优胜于彻底废除的看法,这也行的。如果仔细阅读联邦宪法第10(4)条,这就是底线了。

还要记得在1993年,宪法修正后允许批评统治者,只要这不足以形成废除统治者阶级或权力的舆论。这出现在第63(4)条和第72(4)条。

这很清楚了,好多的评论者在最近的雪兰莪州务大臣危机里指出,这是苏丹履行身为州政府首长的权利。他们没有建议取走或废除统治者对州务大臣的任免权。这还要回溯1991年巫统大会时代表们的要求:修正宪法取走王宫的对政府的任免权。这就是坦荡荡的煽动!

一样的,当敦马哈迪医生看低马来保留地等同于美国红印第安人保留地,这其实很接近煽动了。

南茜必须修改上个星期在国会的声明,说政府并未在煽动案例里有歧视。她要记得,并非如民事法,刑事的提控包括煽动案例是没有限期的。因此警察和总检察署如今可行动,对付前首相和巫统代表。

– See more at: http://cn.theantdaily.com/Article.aspx?ArticleId=17164#sthash.lveULa6A.dpu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