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2014-05-12 16:03
(槟城讯)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阿兹指出,行动党支持者在提名日使用扩音器及锣鼓等乐器的行为已牴触选举法令,选委会促请警方展开调查,至于是否提控任何人,则属于总检察长的权限。
阿都阿兹在武吉牛汝莪国席补选完成提名程序后在记者会上说,由于选委会并非执法单位,因此没权对触犯法令者采取法律行动,但他相信警方已拍下当时的情况,并会展开全面调查。
槟州选委会副主任法依兹较后受询时补充说,上述罪行并不属于刑事罪,即便候选人被控罪成,其竞选资格或中选之后的议员资格都不受影响。
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24A条款,提名日不能使用扩音器或乐器作政治宣传,也不能在任何车辆或动物上使用上述工具,也不能在提名中心50公尺范围内徘徊。任何人违反这项条款,罪成可被判不超过1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针对选委会的指控,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国席补选提名日负责人黄伟益反驳说,“如果我们真的触犯选举法令,选委会及警方理应当场阻止,但他们并没有那么做!”
他说,“提名程序当时还未完成,选举官也还未正式公布候选人,我并不认为我们触犯任何法令。”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