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4-05-12 10:36
(吉隆坡11日讯)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指出,诠释联邦宪法除了从字面上来看,也必须从宪法精神来探讨,而在宪法精神下,伊斯兰虽是联邦宗教,但非穆斯林享有宗教自由,且我国并非伊斯兰国,而是世俗国,因此要落实伊刑法是不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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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法律局“伊斯兰刑事法及其法律影响”座谈会邀请了多名司法界人士,从宪法与法令角度剖析伊刑法。左起为弗达斯、朱伟胜、慕沙阿曼及梁肇富。(图:星洲日报)
他强调,伊刑法触及的罪行与范畴在联邦宪法第9章下阐明,刑事罪行、法律以及程序属于联邦事务表(FederalList),因此属于中央权限,但基于宗教包括掌管伊斯兰及伊斯兰家庭法的伊斯兰法庭属州政府权限,根据他了解,中央政府与国会没权限处理任何涉及伊斯兰法庭的事务。
他今日在马青法律局“伊斯兰刑事法及其法律影响”座谈会说,落实伊刑法也会违反联邦宪法第八条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法律条文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由,歧视任何公民。
他补充,吉兰丹州政府于1993年在州立法议会里通过的吉兰丹伊刑法,以及登嘉楼在2003年通过伊刑法,但两项法令最终都没有生效,因为伊党知道刑事法属于中央权限。
梁肇富也认为,大马目前面对严重的贪腐滥权、政治问题,包括选择性提控等问题,担心在缺乏有利环境下,伊刑法会遭到滥用来选择性提控。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主席弗达斯认为,若实行伊刑法,居住在该州的人民会面对两项司法制度,可能会在同样罪行下面对两项提控,违反了同一罪名不能两次审理(Double Jeopardy)的司法原则。
座谈会由马青法律局主任朱伟胜主持,另一位主讲人是大马伊斯兰律师协会主席慕沙阿曼。
伊律师协会主席:若落实伊刑法
违伊斯兰公平精神
大马伊斯兰律师协会主席慕沙阿曼表示,“平等”和“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他认为联邦宪法没有明确阐明我国是世俗国,但若伊刑法在我国多元种族和宗教的国情下实施,这将违背伊斯兰对各族公平的精神。
“我认为,平等和公平是不同的概念,例如我有一个儿子和女儿,他们都是我的孩子,但我不会要我的儿子穿上女儿的衣服,这两者是不同的。”
同时,他指出,联邦宪法下的刑事法典已经涵盖了部份伊刑法下的罪行,惟各州的伊刑法只能对罪犯做出不超过3千令吉、入狱不超过5年和鞭笞不超过6下的判决。
他说,若要将相关罪行的判决进行修改,以便和伊刑法的判决相等,并非不可能的事情,这只须在国会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然而若要在全国实施伊刑法,将需要在国会上获得三分之二国会议员通过。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