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书聪发表净选盟报告。
(吉隆坡8日讯)净选盟2.0建议,马来西亚应该以三个机构来管理选举过程,即选举委员会、选举执法委员会和选举边界委员会。
该组织指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进行选举,包括管理选民登记和选举名册;选举执法委员会负责监测和确保遵守与选举有关的法律,如与政党有关的法律; 选举边界委员会则负责审查和划定选举边界。
净选盟2.0今日在线上发表其研究报告《3个比1个好:马来西亚选举管理的制度改革》,报告负责人为曾书聪。
曾书聪说,每个委员会应该是独立运作的,然而目前选举委员会的职员和官员委任是由公共服务局决定,而委员会的预算则由首相署负责。
“这三个新的委员会应完全独立于行政和公务员制度,并且在各自营运和预算事项上应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他指出,2012年选举改革国会遴选委员会有关建立服务委员会,以推荐委任选委会官员,并创建专门服务计划的建议,应同时执行。
“这三个委员会的地位平等,并应就各自职权制定政策和法规。这是为了确保他们不会相互干扰,并确保具有必要的权力以有效监管和执行其职能。
“这些委员会均应由国会选举事务遴选委员会监督,并向其报告。根据常规会议,该委员会应成为常设委员会,其组成应反映国会的组成人员,委员会主席应来自反对党。”
让元首委任委员会
曾书聪说,选举委员会职务的委任过程应同时进行改革。根据净选盟早前建议,是成立选举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提名适当的候选人,让国家元首委任。
他指根据法律,该委员会应由政府三个部门的8名代表和合法机构的专家组成,即首相、反对党领袖、国会选举事务遴选委员会主席、选举事务官员、首席大法官、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主席、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及在选举事务方面具有知识或实际专业知识的公民社会代表。
“当出现空缺时,应公开招募,入围候选人应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委员会应将选定的候选人提交首相。然后将其提交给国家元首进行委任。提名的任何候选人都需具有很高的品格,且不得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
在争端解决方面,他指每个委员会应具有准司法权,以裁定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所有决定都可在司法机构中提出质疑,就此应设立一个选举事务特别法庭;必须废除或修订诸如1958年选举法令第9A条文之类禁止在法庭挑战选举名册的严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