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对大马人甚至是亚洲人来说是常见的事,无论上班族或是专业人士常常都会为了要及时完成手上的工作而加班。
身为员工的我们遇到加班,若是有加班费至少能安慰付出时间及精神有得到报酬,然而有些员工是「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那在大马法律下,僱主到底需不需要给超时工作的员工加班费呢?
陈耐均律师指出,根据大马1955年劳工法令,僱主必须给予僱员时薪1.5倍的薪水,以作为僱员每小时的加班费,但该法令自適用于薪资2000令吉以下的僱员。
她补充,薪资超过2000令吉的僱员,只有手工劳动者像是工地劳工、机械操作员等才会受到该法令的保障。
换句话说,行政人员、管理层人员及专业人士等只要薪水超过2000令吉的僱员都没有受到该法令的保障。
陈耐妘强调,虽然薪资高于2000令吉的僱员没有受到大马劳工法令的保护,但他们的福利是以僱主与僱员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合约或录取信而定。
不过她说,若僱主与僱员没有任何书面的服务合约的话,僱员仍是受到劳工法令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