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办法:超时工作需不需要有加班费?了解大马劳工法令

国內  2017年03月04日 | 记者:郭佩芬

加班,对大马人甚至是亚洲人来说是常见的事,无论上班族或是专业人士常常都会为了要及时完成手上的工作而加班。

身为员工的我们遇到加班,若是有加班费至少能安慰付出时间及精神有得到报酬,然而有些员工是「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那在大马法律下,僱主到底需不需要给超时工作的员工加班费呢?

陈耐均律师指出,根据大马1955年劳工法令,僱主必须给予僱员时薪1.5倍的薪水,以作为僱员每小时的加班费,但该法令自適用于薪资2000令吉以下的僱员。

她补充,薪资超过2000令吉的僱员,只有手工劳动者像是工地劳工、机械操作员等才会受到该法令的保障。

换句话说,行政人员、管理层人员及专业人士等只要薪水超过2000令吉的僱员都没有受到该法令的保障。

陈耐妘强调,虽然薪资高于2000令吉的僱员没有受到大马劳工法令的保护,但他们的福利是以僱主与僱员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合约或录取信而定。

不过她说,若僱主与僱员没有任何书面的服务合约的话,僱员仍是受到劳工法令的保护。

询及將总计员工每月超时工作的时间,並换取假期是否合法,她表示,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方式是否合法,但僱主与员工之间若达到共识,员工接受僱主这样安排的话便不是问题。

另外,今年大年初五发生一起新航有一名大马籍空姐在由于休息时间不足导致过劳死事件,尔后有同事爆料指死者当时生病,担心请病假会影响工作表现及升迁机会,最后酿成悲剧。

为此,陈耐均指出,根据大马劳工法令,僱员每日工作不可超过8个小时或一星期不超过48小时,超出就算是加班,而僱主不可要求僱员一天加班超过10个小时,若受该法令保障下的员工做出投报的话,僱主是可被控上法庭。

她也补充,法令也阐明僱主不可在员工连续工作五个小时而没有休息30分钟的情况下,要求僱员继续工作。

惟她表示,若僱员的工作是必须不停的进行及看顾,僱主可要求僱员连续工作八小时不过期间必须给予不少过45分钟的时间让僱员进食。

根据劳工法令,若僱员受僱少过两年,僱员每年可申请14天的有薪病假、受僱超过2年少过5年则可享有每年18天有薪病假,而受僱超过5年者可享有每年22天的有薪病假。

 

嘉宾DJ:陈耐妘律师、陈耐均律师

电台主持人:苏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