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6日訊)聯邦法院裁決,警方不必對他們在警局扣留室致死任何扣留犯後,向死者家屬支付任何“懲戒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
聯邦法院今日是以4票對1票,批准總檢察署提出的上訴,也推翻上訴庭和吉隆坡高庭諭令政府及警方,須支付斃命於警局扣留室的印裔男子古甘家屬,高達30萬令吉懲戒性賠償裁決。
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瑪亞洛、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蘇里雅迪、丹斯里查哈拉和丹斯里阿查哈認同總檢察署所提出的論點,即在1965年民事法律法令8(2)條文下,古甘家屬不應獲得任何懲戒性賠償;唯一持反對意見的法官為丹斯里再潤阿里。
律師斥發出“合法殺人執照”
古甘家屬的代表律師西華拉沙在休庭後強調,法院已對法律作出錯誤詮釋,今日的裁決等同是發出“合法殺人執照”給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