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否认有罪 法官允百万令吉保外

《东方网》2016年06月30日

*更新於中午12时23分
(檳城30日讯)檳首长林冠英与前屋主彭丽君被控;檳州首长林冠英在高庭否认有罪,法庭允许以100万令吉,以及1名保释人保释外出。

同时,林冠英护照不需移交法庭,但若有出国,需提前两天通知法庭及检察署。另外,彭丽君也否认罪名,获允许以20万令吉保释外出。

案展9月22日早上9时在高庭过堂进行案件审理,据了解,届时林冠英及彭丽君不需出庭。

此案件今早原本在地庭开审,隨后在总检察长阿班迪的要求下,地庭法官罗斯兰哈密諭令此案移交高庭过堂。

林冠英分別在《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面控。

第一项罪名是关於彭丽君持股的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向林冠英领导的州规划委员会申请转换一片农业地用途,获得批准。

第二项则针对林冠英低价购屋的案件,林冠英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触法。

《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主要禁止,政府决策者的近亲涉及政府的採购活动。只要公务员在竞標遴选会议中告知有竞標者是其亲属,就需迴避该会议。违例者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刑事法典》第165条文阐明,公务员若在未付出代价下,向涉及任何他处理之事务的人获取贵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构成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阿班迪隨后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60条文,要求將案件转移到高庭审理,获法官罗斯兰批准,將案件於今日转移到高庭过堂。

阿班迪的检控团队有6名成员,辩方律师团则有10名成员。

林冠英及彭丽君从地庭被带往地庭隔壁的高庭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