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後監獄外服刑2月‧基爾27日“重獲自由”

《星洲网》2016-05-26 11:37

基尔 01

(雪蘭莪‧加影25日訊)監獄局假釋與社區服務組主任拿督阿都阿茲透露,前雪州大臣基爾獲假釋在監獄外服刑2個月後,將在5月29日釋放。

他解釋,由於29日是星期日,基爾可獲得提早於27日“重獲自由”。

他強調,該局在批准假釋方面沒有偏袒任何一方,公正黨顧問拿督斯里安華申請假釋不獲批准,是因為委員會條例中闡明,犯下違反自然性行為的罪名不能申請假釋。

阿都阿茲今日在監獄局總部的假釋與社區服務組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說,委員會條例中闡明,凡涉及刑事法典第376條文、376B、377B、377C、377E條文(違反自然性行為)皆不能申請假釋。

他提及,從2008年7月至今,有1萬3千160名囚犯獲假釋,假釋的用意在於提供囚犯一個重新改造的機會,以確保他們重新適應社會運作。

稱沒偏幫基爾

“基爾沒有抵觸假釋委員會的條例,所以申請獲批。希望外界不要誤以為我們有偏幫,也不要用政治眼光來看待我們的制度。”

他說,獲假釋的基爾必須每個星期前往巴生假釋局辦公室報到,遵守假釋一切程序。

阿都阿茲解釋,符合假釋申請資格必須達到三項條件,包括申請者的監禁刑罰至少1年或以上、提出申請時已經服了一半刑期、申請者服刑期間必須有良好操守和在牢內完成指定的課程。

“以基爾為例子,他被判監禁12個月,服刑6個月,加上行為良好獲得減刑4個月,在獲得假釋後,只需在監獄外服刑2個月就刑滿釋放。”

他指出,涉及以下罪行和刑罰的囚犯則不被獲批甚至也不能申請,包括被判死刑、終身監禁、抵觸謀殺、綁架、強迫勞役、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反恐法令、強姦、違反自然性行為、涉毒,甚至仍在延扣者等。

阿都阿茲說,所有獲假釋的人士並不可能真正“重獲自由”,他們必須遵守假釋局(LembagaP a r o l)41項條規與指示,即在服刑期滿前不准出國、接受改造課程、在特定假釋局官員的監視範圍。他說,定時向假釋及社區服務分局報到。

他希望公眾以及獲假釋者的家屬,能給他們(假釋者)重返社會的機會,而且他們在期間所接受的改造課程,有個別官員指導,也希望這些人士能及早適應社會環境。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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