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伊黨黨員非法集會‧上訴庭:考量公眾利益‧必須判入獄

《星洲日报》2015-03-22 10:18

(布城21日訊)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拉曼指出,上訴庭無法對12名在霹靂州務大臣拿督斯里贊比里宣誓儀式參與非法集會的伊斯蘭黨黨員從輕發落,並希望12伊黨黨員被判處入獄10個月及罰款5千令吉的刑罰,可以警惕任何試圖參與非法集會的人。

他在其長達33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上訴庭在考量了所有因素,特別是公眾利益後一致認為,入獄的刑罰是有必要的,並希望這不僅可成為12名伊黨黨員的教訓,更有警惕世人的作用。

認入獄2年刑罰過重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威拉莫達魯丁、拿督阿瑪迪和阿都拉曼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是於本月18日維持江沙地庭宣判12名伊黨黨員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的裁決,不過,上訴庭同意地庭裁決12人入獄兩年的刑罰是明顯過重,所以同意把刑期減到10個月。

阿都拉曼說,非法集會可引起騷亂和危害公共秩序,而太平高庭撤銷12人入獄刑罰的理由對上訴庭而言,不合情也不合理。

太平高庭在去年6月26日撤銷12人入獄刑罰時,基於有關非法集會吸引逾千名民眾參與,但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2人在集會中行使暴力或破壞公物而決定從輕發落,僅判處其中10人罰款5千令吉,另兩人當庭獲釋。

警方有權強行驅散集會者

上訴庭認為,和平集會並不違法,也是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賦予民眾的自由,不過,但認為,該條款所列明的“和平”,意指集會不能有任何騷亂、暴動或任何不和平的氛圍,且有參與集會者不準攜帶任何武器的“隱喻”。

“因此,任何引起騷亂、暴動或不安情緒的集會,並不是上述條款中所認可的和平集會。”

阿都拉曼認為,該集會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抗議贊比里受委為州務大臣,更明顯的是要阻止或破壞整個州務大臣的宣誓儀式。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145條文並沒有抵觸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相反的,該條文甚至是與有關條款相呼相應;刑事法典第145條文闡明,任何參與非法集會者,在執法當局發出解散令後拒絕解散,視為違法。

他強調,既然有關集會是非法的,若民眾不服從警方要求解散的指示,警方就有權強行驅散人群,因此,對上訴庭而言,本案根本不存在任何警方在驅散人群時涉嫌濫用暴力的課題。

他說,刑事程序法典第83及84條文就是為了應付這樣的情況而特別制訂的。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