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董總常委會複選”是否合法‧高庭20日裁決

《星洲日报》2015-03-05 17:01

(吉隆坡5日訊)高庭將於3月20日,針對董總秘書長傅振荃等18名中委所提出的兩項議案――“解散第29屆董總中央常務委員會”和“重新複選第29屆董總中央常務委員會”是否合法或有效一事作出裁決。

  • 鄒壽漢與葉新田(坐者左一及二)在吉隆坡法庭中心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匯報案件的進展,坐者右一起為董總副主席蘇祖池、盧宇廷、愛心基金會主席丹斯里彭茂燊、律師詹德拉;站者左起為彭亨董聯會財政李碧強、雪隆董聯會總務陳德隆、愛護華教聯合會總會總秘書陳書墉、何添發、執委賴嶸文及常委林義明。(圖:星洲日報)

  • 葉新田(右)和鄒壽漢指出,無論高庭的裁決是否對他們有利,都會“坦然以對”。(圖:星洲日報)

換言之,若高庭裁決解散第29屆常委會及重選常委會職務的議案是合法的,董總主席葉新田就必須召開中央委員會會議討論、商榷和解決傅振荃等人所提出的上述2項議案。

葉新田的代表律師詹德拉披露,雙方代表律師是於本週二針對這項課題提呈書面陳詞,而承審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瓦茲爾因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檢閱雙方的書面陳詞,而展延到20日裁決。

雙方同意維持原職至裁決

以傅振荃為首的18名中委是於1月20日同意接受高庭的建議,展延當天欲召開的董總中央常務委員特別會議,直到高庭針對他們所提出的2項議案合法性或有效性作出裁決為止。

葉新田和傅振荃等人皆同意,所有由葉新田所委任的中央委員和中央常務委員將維持原職,直到高庭作出裁決為止。

76歲的葉新田是於1月15日入稟高庭,除了要求高庭發出禁令,禁止傅振荃在1月6日以秘書長身份發出召開董總中央委員會特別會議的通告外,也要求高庭宣判根據董總章程第6.3.3條文和第6.4.3條文,只有董總主席才有權力召開中央委員會會議,同時,宣判傅振荃所發出的會議通告是不合法、違反董總章程和理應被撤銷的。

他在訴訟中把以董總秘書長傅振荃為首的18名中委列為第一至第十八答辯人。

高庭原訂於1月20日聆審葉新田所提出的禁令申請,惟法官在會見雙方代表律師後,提出了上述折衷方案,暫時平息了兩派人的紛爭。

鄒壽漢:坦然面對裁決

董總署理主席鄒壽漢指出,無論高庭在3月20日所作出的裁決是否有利於他們,他們都會“坦然以對”。

葉新田與鄒壽漢等人於今早前往高庭聽審,鄒壽漢在休庭後受訪時,針對他們是否已就高庭的裁決作好應對的方法時,這麼表示。

尊重高庭決定

他們說,誠如大家在報章上所看到的一樣,雙方就和解一事並沒有任何進一步的發展,而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他們還是選擇等待高庭的判決,並堅稱會尊重高庭的決定,也不在乎多等半個月。

鄒壽漢透露,根據報章的報道,傅振荃已表明不要和解,直到高庭有裁決為止。

受詢及董總風波至今的演變是否在預料之中時,葉新田表示,當他們決定遵循法律管道入稟高庭時,只是為了根據董總的章程依法辦事。

“但`有人’不依法,所以我們只好提呈法庭;既然已提呈法庭,我們只好耐心等待判決。”

他指出,即使事情已帶上法庭,也不會影響董總的日常操作,因為董總一般上都由一個系統負責操作,應該不受影響,況且,還有15天就可以知道高庭的判決了。

常年活動不受影響

鄒壽漢則補充,董總常年的活動將不受影響,根據董總的章程,任何不在董總預算案內,或預算案沒有獲得通過的任何新活動,只要是適合董總舉辦的活動,主席、財政或總務都有一定的權限進行撥款。

“關於財政方面,主席有一定的權限可以撥款,或財政、總務的權限之內,還是可以根據程序去進行新的活動,日常或常規的活動是不受影響的。

“行政部人員、董事部的人員,各級人員等,根據章程,還是可以扮演他們的角色。”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