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权力大 柔房屋法料引激辩

《东方日报》国內 2014年6月4日

《2014年柔州房屋及產业法案》数项条文被视为赋予柔州统治者太多权力,下週一寻求议会通过时,料引发激烈辩论。

《2014年柔州房屋及產业法案》数项条文被视为赋予柔州统治者太多权力,下週一寻求议会通过时,料引发激烈辩论。

(新山4日讯)柔佛第13届立法议会第二季首次会议进入第4天,即將在下週一提呈通过的《2014年柔州房屋及產业法案》引起注意,法案数项条文被视为赋予柔州统治者太多权力,预料將在寻求通过时引发激烈辩论。

马来西亚依斯干达特区推展至今已逐渐获得人民重视,特区的火红发展带动產业领域的兴盛。新加坡收紧房屋政策促使新加坡人越堤买房,加上外国地產商入资本地,產业价格不断飆升,令中下阶级者出现无力购屋的窘况。

过去的第13届大选中,房屋价格高涨课题成为人民焦点。505大选后,新任柔州务大臣拿督莫哈末卡立展开的「人民心声」民调中显示,房屋课题是柔南子民重视的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柔州政府在本次的议会中提呈《2014年柔州房屋及產业法案》,成立柔州房屋及產业局全面管理房產领域的发展。根据法案內容,当中有数项內容引起注意,包括局长的委任、解散及预算等,都须要获得州统治者的同意。

有权决定薪金

其中,根据法案第12(2)条文,柔州房屋及產业局局长一职须先获得州统治者的同意。根据第4(1)(d)条文,除了以州务大臣为首的5名常任董事局员外,州统治者有权委任4名来自任何领域的人士成为董事局成员。

在第4(2)条文中,也阐明4名获州统治者委任的董事局成员可以在2年任期届满后,或辞职后由州统治者同意下续任,4名代表也可被统治者取消资格。第4(3)条文中,阐明州统治者有权决定董事局成员的薪金。第43(1)条文,阐明州统治有权决定產业局解散。

另外,根据第32(3)条文,该局必须在每个財政年的6个月后稽查帐目,並將稽查报告和总稽查司或查帐员的观察报告副本,呈给苏丹和州政府。

第32(4)条文指出,柔州务大臣必须將稽查报告、总稽查司或查帐员的观察报告及年度报告,提呈柔州议会。

火箭议员抨法案背道而驰

民主行动党明吉摩州议员陈泓宾表示,柔州民联认为上述条文有违君主立宪精神,因为过去对于官方机构重要职位的委任,都是由州务大臣建议或劝告下,由君主委任,但在《2014年柔州房屋及產业法案》上却背道而驰。

「为此,柔州民联议员已要求在法案二读时展开辩论,並进行记名投票。」

陈泓宾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记名投票在柔州立法议会並未被实行,在过去许多法案的表决中,在野党议员即便没有举手,由于人数太少,常被议长指为「未举手者被视于支持」。

据悉,柔州议长拿督莫哈末阿兹已披露,本月9日议会当天將拨出时间让朝野双方进行辩论,预料议会將始无前例进行至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