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裁定道路事故受害者可自动获得赔偿,而无需起诉保险公司。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瑟比里指出,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规定,应被诠释为保护所有驾驶人士,包括陆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
他说,国会制定该法令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无辜的第三方道路使用者。
“自由今日大马”报导,以阿都拉曼瑟比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在他长达140页的书面判决中,批准涉及8名驾驶者的不同上诉案件,每名上诉者获赔15万令吉堂费;其中7人在事故中受伤。
其他两司为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哈丝娜和拿督罗扎丽雅。
8项上诉中,有5项涉及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 Co有限公司、Amgeneral Insurance有限公司、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马)有限公司,以及Malaysian Motor Insurance Pool公司。
阿都拉曼瑟比里解释上周发布的裁决时说,所有车主都必须强制性投保,而法律规定若没有保险,陆路交通局不会发出路税。
他说,如果交通工具致伤受害者,后者可起诉车主或司机。
“这是因为如果车主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自动介入‘赔偿’受害人,后者无需起诉保险公司。”
某些情况下,赔偿或达数百万令吉,保险公司将代表驾驶者支付受害者赔偿。
阿都拉曼瑟比里说,该法令必须平衡两个相互竞争的利益方,首要是保护无辜的第三方免遭遇风险。
另一方面,他说,法律也必须保护保险公司免受欺诈性索赔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