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获法庭判词:教育法令认可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法”

董总获法庭判词:教育法令认可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法”

(八打灵再也25日讯)吉隆坡民事高庭在2021年12月29日裁定,华淡小使用华语及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

董总主席陈大锦在本周一取得法庭判词,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在书面判词中说,多源流学校在的我国独立前已存在,并获得当时生效的条例的承认。

他说,从独立至颁布1996年教育法令,近40年来,多源流学校的存在基本上没有受到挑战及争议,1996年教育法令无疑维持对多源流学校的持续认可。

他指出,有鉴于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的历史及立法背景,以及当时制定宪法者的意图,在华文及淡米尔文学校使用非马来文作为教学媒介语不是为了官方目的,这不违反宪法第152(1)条款。

他说,适当地诠释宪法第152(1)条款,不妨碍成立及维护多源流学校作为国民型学校,这些学校也使用国家教育系统里所有学校,所采用的国民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

他说,判决主要专注于宪法第152(1)条款的诠释,没有深入探讨国语在促进民族认同及团结,或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角色。

他表示,所有学校教学标准的问题,国家教育系统是否足够包容,以及学术进步和卓越是否优先于其他问题,最好由行政及立法机构处理。

“诉讼中提出两道主要问题,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条文是否与联邦宪法第152条款不一致,以及多源流学校的存在违反联邦宪法第5、8、10、11和12条款,有关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反驳起诉人。”

多源流学校长期获认可

莫哈末纳兹兰在判词中讲述大马多源流学校的历史背景,他说,多源流学校在联邦宪法制定前就已存在,1935年的马来联邦教育年度报告记载,马来亚最早的华文学校成立于1815年,淡米尔语学校则始于1870年代。

他说,马来亚联邦政府也制定国家教育计划,提供6年的免费初级教育,以母语马来语、华语、淡米尔语及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纳兹兰重申,多源流学校在国家教育的立法框架中,长期获得认可。

他说,以前是在1952年的教育条例、1957年教育条例以及1961年教育法令下,如今则是1996年教育法令。

此案的起诉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马回教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代表马来作家联盟,GAPENA)。

此案有13名答辩人,分别是高级部长拿督莫哈末拉兹博士、马来西亚政府、民政党代表拿督刘华才、国大党代表阿索占、马华代表拿督张盛闻、教总代表拿督王超群、董总代表陈大锦、吉隆坡中华独立中学、Persatuan Thamizhar Malaysia代表仄拉玛、霹雳淡米尔人协会代表巴布拉斯、马来西亚淡米尔学校福利联盟退休教师协会代表卡尼亚班、土著权威党(PUTRA)及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代表拿督王鸿财、淡米尔民族协会代表柏玛鲁和淡米尔学校校友联盟代表古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