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奥马认同姑里言论 元首有权谕令开国会

(加影18日讯)紧急状态独立特别委员会成员丹斯里诺奥马说,根据联邦宪法,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有权在未经首相劝告下,谕令召开国会。

诺奥马也是巫统丹绒加弄区国会议员,他认同巫统元老东姑拉沙里,指国家元首有权谕令召开国会的言论。

他说,若宪法仍然有效,那么必须使用宪法第55条(召开国会),但若国家已颁布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条例将凌驾宪法,国家元首可以在没有首相劝告下谕令召开国会。

【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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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面子书发文指出,若宪法第55条不适用,那么宪法第40条(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劝告行事)也不适用。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2C) 条文拟定的紧急状态条例,不是一项联邦法律。”

他说,国家元首在紧急状态条例下履行任务时,不受必须根据内阁劝告行事的宪法第40条文约束。

东姑拉沙里声称,首相不能劝告国家元首违反联邦宪法第55条,因为根据有关条文,国家元首有义务在距离上一次会议日期的6个月内要求召开国会,否则,国家元首和首相将违反宪法和就职宣誓。

根据国会议会常规,首相须至少提前28天发出通知,以召开国会会议。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在本月15日表明,只要国家复苏计划进入第3阶段,国会随时可以重开,政府预计今年9月或10月可以进入复苏计划第3阶段。

诺奥马说,紧急状态条例第14条文阐明,冻结宪法中有关召开和展延国会会议的条文,这项权力如今掌握在元首手中,因此国家元首在执行紧急条例第14条文的任务时可以自行斟酌,不需根据内阁的劝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