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3-07-19 08:23
废除备受争议的1948年煽动法令,改用国家和谐法令取而代之,看来已是势在必行。
此外,据首相纳吉透露,政府也会探讨关於制定一项与紧急法令相等的新法令的意见。
煽动法令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已制定,至今已有65年的历史。人权组织形容它是一项打压言论自由及扣留政治异议份子的恶法,因为只要有人发表了被认为煽动性的言论,总检察署就可在不需要证明的情况下作出提控。
从民主的角度审视,煽动法令确实有违基本人权,有必要以一个更加符合时代需求的新法取代。但关键的问题是,新法和旧法的实质内容有甚么差异?新法是不是更符合基本人权的要求?如果只是旧瓶换新酒那样换个名堂而已,甚至比旧法更加严苛,那就没有必要了。
首相纳吉强调,新的国家和谐法令将具备3项原则,以解决憎恨和污蔑现有宪法和体制的行为问题。综观这3大原则,当中既涉及统治者的特权问题,也关系到马来人与沙、砂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种族之合法权益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