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1-11-24 09:42
首相署提呈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一讀,引起嘩然,不,是引起反對黨和律師公會的嘩然,他們一致認為,新法令沒有比舊版警察法令關於集會的條文,高明多少,甚至對集會的要求更嚴苛。
和平集會法令如果放在現實社會來執行的話,會有怎樣的景象呢?先假設,如果新版本的集會法令,在2010年就落實了。
當然,那今年那場具有象徵意義的709集會,是辦不成的了,因為它已違反了大部份的規定。此外,在大馬偶而會出現一些符合“政治正確”的示威集會,也可能會胎死腹中,就像去年6月在美國大使館前的集會。
去年5月31日,以色列軍隊向國際人道的救援船隊開火,數十人傷亡,引起全球公憤。大馬和以色列當然不是邦交國,國人於是只好找以色列的長期盟友美國出氣了,很快地,在接下來的星期五,也就是6月4日,約整萬人在祈禱後,就浩浩蕩蕩走向美國大使館,呈交抗議備忘錄……。
等等!在新法令之下,集會者必須提早30天“通知”,當局才會放行。主辦單位無可奈何之下,只好把集會時間定在7月4日,可是,這天剛好是美國的國慶日,美國大使館無人辦公,到時會不會出現沒人收下備忘錄的局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