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选盟呈32份证词21段录影•人权会料斋戒月后办听证会

《独立新闻在线》作者/本刊翁慧琪 Aug 05, 2011 03:42:39 pm

【本刊翁慧琪撰述/苏晓枫摄影】净选盟今天提呈709集会证据给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协助调查集会期间发生的侵权事件,其中有32份证词及21段录影。人权委员会估计在访问和集证完成,即斋戒月之后展开一至两个月的听证会。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早前宣布就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Bersih 2.0,简称净选盟)709集会召开听证会,调查集会发生的侵权事件,包括警方过度使用暴力一事。

因此,净选盟今天中午与旗下两个组织——马来西亚人民之声(SUARAM)与妇女力量组织(Tenaganita),并协同证人一起呈交709集会证据。

净选盟与人民之声收集到15份证词,以及17段录影,而妇女力量组织则交出17份针对同善医院事件的证词,以及五段录影(其中一段与净选盟重叠)。

人权委员会委员詹姆斯纳亚甘(James Nayagam)听过证人的说法后,解释目前他们已经设定调查范围,并强调会是一个独立的调查小组,也非常了解他们所要调查事项。目前,他们设下一个小组访问每一名在现场的警员。

詹姆斯还提到,他们完成收集证据、证词后,将会在斋戒月后举行公开听证会,估计历时一、两个月左右。

证明警方有滥权之举

净选盟委员玛丽亚陈阿都拉(Maria Chin Abdullah)、妇女力量组织总监艾琳(Irene Fernandez)、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s for Liberty)成员法蒂亚(Fadiah Nadwa Fikri)、人民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以及人民之声协调员叶兴隆今天一同列席提交证据仪式。

净选盟和人民之声综合所有集会参与者曾看见或遭受警方暴力对待的证词,指责警方在逮捕时拳打脚踢参与者。他们除了交出集会当天的相关证据,也提呈当局在宣布集会后一系列镇压行动的资料。

他们表示,影片中可见许多被逮捕者没有反抗,但都遭警方殴打。“这些证词配上影片,成为强而有力的证明,警方在逮捕时采取非常暴力的手法。”

他们再度指责政府无数次违反国人应有的基本人权,包括允许人民和平集会、言论自由和免于虐待。他们欢迎人权委员会的公开听证会,并会全面给予合作。

被逮捕后仍拳打脚踢

他们今天也带同一名当天身在华人接生院的证人叶志杰(Brian Tan,下图),言证警方当天闯入医院范围内逮捕且发射催泪弹。他形容,自己与多名友人逃到华人接生院,因大批警员冲过来,他们无处可逃而只能围在一起。

结果,当时他在圈子外围,马上遭警员逮捕,以警棍殴打并把他压在地上,过后还有两、三名警员拳打脚踢。

“我很记得,他们把我压在地上、要铐上双手时,他们叫我移过去另一边,因为前面有催泪弹的烟雾。所以,我很确定当时肯定有催泪弹发射到医院范围内。”

他指,警方逮捕后仍在言语上和肉体上侮辱他。事发后,他额头擦伤、黑眼圈、手脚受伤,以及背部有一点挫伤。

艾琳在访问多名当时身在同善医院和华人接生院的受害者后,指他们遭受催泪弹和水砲攻击,甚至有人因此哮喘而在次日入院,认为当局需要为发射催泪弹、水砲和无理逮捕负责任。

催泪弹壳写明不可直射

法蒂亚以在野党领袖安华保镖法亚迪(Fayyadh Afiq Albakqry)的代表律师身份发言,指其当事人因催泪弹弹壳直接撞击而导致左脸颊骨折,甚至造成精神创伤,如今仍在槟城的住家疗养。

“警方针对公正党领袖的攻击明显是存有犯罪意图(criminal intent),以致伤甚至致死。”

她提到另一名公正党籍律师拉蒂法(Latheefa Koya)当天有拾获一个催泪弹弹壳,当中写着制造商是美国公司Federal Laboratories,还阐明“不可直接发射”、“不可室内使用”,以及“可致伤或致死”。该制造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供应给以色列。

她表示,警方在吉隆坡中环车站外的隧道发射催泪弹,并以向前望人群直射,明显透露出犯罪意图。她还告知委员詹姆斯,目前他们还持有这催泪弹弹壳,并会小心保管,以在日后作为证据。

当天也在现场的蔡添强诉说本身遭警方逮捕的过程,称警方在人群没有空间散开的地方、并直线往人潮发射催泪弹,对人民造成极大危险性。

三名委员负责听证会

同时,人权委员会也吁请公众提呈任何该集会发生的侵害人权证据,佐证一些指控,如执法单位在集会前和进行时使用过度武力的证据,以协助即将开始的听证会,而今天就是截至日期。

人权委员会副主席许绿娣律师本人率领听证会,获委员玛末朱迪教授(Mahmood Zuhdi b. Abdul Majid)及律师德达沙门(Detta Samen)协助。

这个听证会共有三个调查范围:

一、决定在709集会之前和进行时是否发生侵害任何人士之人权的事。

二、若真发生侵权事件,便决定:
a)侵权事件如何发生;
b)什么样的行政指令和程序或安排导致侵权事件;
c)哪个人或机构须为侵权事件负责

三、建议适当的方法一防范这类侵权事件不再发生。

人权委员会有权传召相关证人包括公众、媒体和警察出席听证会供证。人权委员会是在《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第14(1)(a)条文赋予人委会的权利,即该委员会可以获得或接受所有证据,书面或口头证据,以检验任何委员会认为适当或可提供可找到的人士充当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