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5年3月26日 2015-03-26 10:25
(吉隆坡25日訊)25名馬來顯要(G25)指出,像大馬這樣一個實行開放經濟的多元種族國家,絕對不能改變其憲法中闡明的世俗化特徵,以讓路給伊斯蘭黨落實伊斯蘭刑事法。
G25今日在文告中說,像大馬如此多元的國家,無法承受聯邦憲法中“政教分離”的因素被修改以落實伊刑法的後果。
G25質疑在多元宗教及種族的大馬社會落實伊刑法的必要性,並要求國會議員勿為了落實伊刑法,背棄聯邦憲法中的基本條款。
文告說,聯邦憲法第4章闡明,聯邦憲法為我國的最高法律,獨立後所有法律若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衝突的部份將自動失效。
若修憲違沙砂協議
“另外,在簽訂馬來西亞條約時,北婆羅洲(沙巴)及砂拉越各別簽訂了20點協議及18點協議作為參組馬來西亞的條件,其中列明憲法中有關伊斯蘭的條款不會應用在北婆羅洲,及人民擁有宗教自由等約定。”
文告認為,若政府有意在國會修憲以便為落實伊刑法鋪路,這將違反當初與沙巴及砂拉越簽訂的協議,而且聯邦憲法中的條款完全符合伊斯蘭教義,我國也尚未擁有落實伊刑法的先決條件。…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