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深‧不签ICERD之后

《星洲日报》2018-11-25 09:45

但为了见证新马来西亚的全新一面,笔者的立场当然是签。然而,经过一小撮人借ICERD兴风作浪之后,政府正式决定不签ICERD。这对新马来西亚里的大叙述又再次带来一个巨大的打击;希盟政府如果不能破除种族之间的负面关系,或不敢直视任何超敏感的课题,那这希盟里的“希望”或许需要被重新定义。

其实签不签ICERD还不是问题的要素;从整件事情发展至今我们已经看到所谓新马来西亚背后深根的问题依然存在着各种族或多或少都有一种说不出的张力而政客政党通常都会借题发挥。这种张力的背后其实说出来还挺可悲的,简单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种族主义的受害者,马来同胞既是,华人既是,印度人既是,依此类推。

好些法律专家已经指出,签署ICERD公约其实并不需要修宪。基本上,宪法153(1)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将在不违反此宪法的任何规定下,履行责任保障马来人和所有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特权,包括其他社群的合法性利益其实,153条款也具有另外10个附带条款;其中就包括了受惠者能享有奖学金或者其他利益,包括经济和贸易权益等0.153(9)条款也试图保障国会主权,以避免国会为了遵守153条款而特意局限任何交易来保障受惠者的权益。当然对此条款的诠释可以很简单,基本上就是不要限制任何经济和贸易交易,所以它并没有特别保障153条款字眼以外的人,反而只是一项本来就应有的宪条。

其实,153条款非常特别,所采用的字眼确实是精心制作,一方面它为了确保所有土著的先天权益能被保障,另方面却又让人觉得它是一项公平公正,所有种族平等互利的条款。

看一看153(4)阐明国家元首不能在为了履行附带条款1-3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奖学金或其他相关权益。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非153条款受惠者的利益下,元首或更准确的相关政府部门,只能给予153条款受惠者所有阐明权益,而并不能特意剥夺非受惠者的现有权益。举个例,如果某州政府有100张德士执照,在宪法153条款范围内,政府决定将70张执照规定给马来人或土著,其余的30张属于非153条款受惠者的话;政府不能为了确保更多其受惠者得利的情况下把仅有和原定的30张非受惠者的执照剥夺。更粗燥的讲法就是,“不会抢走你们的30张,请放心!但你们也不会享有70张任何一份。”这种法律的用词,读了确实五体投地。相关条例也出现于153(7),(8)条款等。

简言之,要立马断言宪法153条款是种族主义的产品也并非那么容易,但依据基本法学原理而言,153条款的字眼确实是很尴尬。从法学的角度来看,153条款当然是一条很有问题的宪法。看一看巫统如何在过去几个十年来的刻意诠释153条款因而导致种族之间的紧张关系,就能理解此宪法的威力。

政治人物对ICERD一知半解所以,需要强调的是,“可以签署ICERD同时保留宪法153条款”的讲法,再也不过是自欺欺人,如果说的严重一点的话,对不明白法理的大众是有一定的不诚实,甚至可以大胆推测,这些政治人物对联合国公约的法规(国际法律)也不过是一知半解。

较早前,首相马哈迪的官方说法是,不会签署也不会修宪。这讲法足以破除签署和保留的政治言论。至少,首相很老实,以非官方的方式,多少承认了153条款具有的种族性质,因而道出了核心问题。

因为ICERD的用词清晰“本公约称 ‘种族歧视’ 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有趣的是,ICERD第1(4)条款阐明:“若干须予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但此等措施的后果须不致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各别行使的权利,且此等措施不得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继续实行。”上半段的给了153一些存在的希望,但又在下半部“……等措施不得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继续实行。”把希望夺走。唯一能确认这项条纹的证据仍存在于希盟政府是否愿意进行全面研究,来判定土著是否在1969年后推出的保障土著利益的新经济政策下已经获得超过30%的信托权。

另外,第2(1)条款也清楚说明“……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

因此,ICERD和153的共存几率几乎只是片面性的,长远的角度来看,不是前者存就是后者亡。所以现有的153受惠者才会感到特别紧张。

耶鲁大学的法学和政治学学者赫特微透过研究全球签署各种人权公约后和各国实行公约的方式发现,其实签署公约和实践公约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里指的“实践”是公约里真正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并非是更改法律或者修宪后一些比较形式上的责任)。当然,我不否认法律的存在很常是会直接影响社群之间的互动关系的,但这里想表达的是签署的目的就是停止种族歧视和主义的扩散。

政府人民须共同努力突破隔阂回到正题,那签来干什么?问得没错。公约背后更大的约束力就是国际压力,简单来说在国际化的现代社会里如果不签你就输了拿。个较肤浅的例子,最近看见好多政治人物喜欢用“全球几乎所有人都签了,你还不签?!”的论述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这就是典型的同侪压力,只是在这个课题里,以宏观的角度来看就对了。

这两者之间的隔阂只能透过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共同努力和面对,才能真正突破的。要实践ICERD里的意义,我们固然要回到原点,大胆的问一些哲学性的问题“我们是谁?”“人的本质是什么?”等等,再透过公开讲座和辩论来探讨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一直让政治来解读,甚至是定义这些非凡重大的问题。当时机成熟的时候,让我大胆的说,我希望是宪法153受惠的友族朋友们亲自主动地推行签署ICERD。到时,谁不签都不行。如果我们不爱我们的邻舍,不把别人看的比自己强,没有“施比受更为有福”的精髓的话,签署公约其实也只不过是满足一种永远不能被满足的个人政治立场。

但为了见证新马来西亚的全新一面,笔者的立场当然是签。然而,经过一小撮人借ICERD兴风作浪之后,政府正式决定不签ICERD。这对新马来西亚里的大叙述又再次带来一个巨大的打击;希盟政府如果不能破除种族之间的负面关系,或不敢直视任何超敏感的课题,那这希盟里的“希望”或许需要被重新定义。

所以,基于以上,我们如果此时此刻签了公约又怎样?

新马来西亚,路还长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