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A建议政府租予非马来人 马来地应增商用价值

 

(吉隆坡17日讯)城市发展控股公司建议政府允许把马来保留地租赁给非马来人,以提高土地的商用性,惟受限于各州马来保留地条例限制。

租期最多3年

对于城市发展控股公司的建议,天然资源与环境部发文告指出,有相关条例限制马来保留地转让或租赁给非马来人。

“若要提高相关土地的商用性,政府必须修改条例。”

天然资源与环境部认同马来保留地采用租赁方式,惟配合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及各州马来保留地条例,租赁期不能超过3年。

该部解释,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并没有阻止属于农业组的马来保留地,马来农业地可通过分割方式,把土地分成小块,以提高有关土地价值,惟必须获得州地方当局批准。

对于放宽土地拥有权,联邦宪法第89条文阐明,马来保留地是保留给马来人的土地或有关州属的子民。

仅槟甲无保留地条例

无论如何,根据各州马来保留地条例,“马来人”的注解有所不同,重点是什么人被认可为“马来人”,以鉴定哪一些人获准处理马来保留地。

文告说,当局也必须根据各州马来保留地条例放宽马来保留地使用权。

根据天然资源与环境部的了解,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及彭亨使用马来保留地条例(FMS Cap 142)。

吉兰丹、吉打、玻璃市、柔佛及登嘉楼则拥有不同的马来保留地条例,槟城及马六甲则没有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