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撤销被标签“背离伊斯兰教义” 伊斯兰姐妹组织胜诉

《星洲网》发布: 10:28am 19/06/2025

在联邦法院宣判伊斯兰姐妹组织胜诉后,组织成员和一众支持者表现兴奋,在庭外欢呼和互相拥抱。(蔡伟传摄)

(布城19日讯)今日以3对1多数票裁决,批准(SIS)和该组织联合创办人再娜安华提出的上诉,撤销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于11年前向该组织发出的伊斯兰裁决(fatwa)。

2014年7月31日,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发出伊斯兰裁决,宣布伊斯兰姐妹组织以及任何持有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立场的个人或团体为“偏离且违背伊斯兰教义”。

该伊斯兰裁决还指示,凡宣传自由主义或多元主义观点的出版物应予以查禁与充公,并呼吁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审查所有被视为违背伊斯兰教义与伊斯兰法的社交媒体内容。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四司,是在此前聆听了上诉方(伊斯兰姐妹组织以及该组织联合创办人再娜安华)和答辩方(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政府)的代表律师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三司为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丹斯理娜莉妮和拿督阿布峇卡。

批准伊斯兰姐妹组织上诉的是东姑麦润、阿邦依斯干达和娜莉妮。持异议的是阿布峇卡。

东姑麦润在多数裁决中指出,信奉伊斯兰的只能是真实的人,而非法人,如公司或组织。

她指出,只有真实的人类才能进行礼拜、在斋月期间守斋、以及朝圣,这些都是伊斯兰的基本信仰支柱。

她说,伊斯兰裁决对伊斯兰姐妹组织不适用,因为它是一家公司,故无法表态信奉伊斯兰。

“一个公司作为法人或人为创造的实体,没有能力进行悔改,正如伊斯兰裁决所提出的那样。”

她也说,任何对公司、组织或机构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如果行为违反了伊斯兰裁决,该个人依然受到伊斯兰裁决的约束。

伊斯兰姐妹组织是一家依据1965年公司法令所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该组织于2014年10月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司法检讨,除了挑战这项伊斯兰裁决是违宪外,也质疑其是否可适用于受民事法律规管的公司实体。

这宗案件随后演变为一场宪法争议,其焦点在于伊斯兰裁决是否可对非宗教组织具法律约束力,以及民事法庭是否有权检讨这项伊斯兰裁决。

高庭在2016年基于高庭无司法管辖权而驳回伊斯兰姐妹组织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不过,上诉庭较后推翻该裁决,同意发出准令让高庭开庭审理整起诉讼。

2019年,高庭以有关伊斯兰裁决并非为最终决定,所以不属于可接受司法检讨的范围或课题。

上诉庭在2023年3月以2比1的多数裁决维持高庭于2019年的裁决,不过,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却认为,伊斯兰裁决不应适用于公司,因伊斯兰法庭的权限仅限于信奉伊斯兰的个人。

在2023年8月21日,伊斯兰姐妹组织获得准令,以针对上诉庭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在联邦法院的终极聆审中,伊斯兰姐妹组织提出伊斯兰裁决侵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并指出,颁布伊斯兰裁决过程缺乏正当程序,因为该组织在事前未获给予任何辩护的机会。

另一方面,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与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则坚称,他们具有发布伊斯兰裁决的合法权限,并表示,伊斯兰裁决的内容符合伊斯兰教义,而伊斯兰姐妹组织提出挑战,只是为了削弱宗教机构的正当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