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程补偿费”须缴公积金 · 高庭:公积金局勿受雇主误导

2017-08-15 10:15

(吉隆坡14日讯)高庭法官南达峇兰认为,公积金局应对公司或雇主试图以“创意名词”来“粉饰”或掩盖应为雇员缴交公积金的责任加以警惕,切勿轻信雇主为逃避替雇员缴交公积金而走法律漏洞的说词。

他说,身为国内公积金的监管人和监护人,以及执行公积金法令的公积金局,应对具误导性的名词加以警惕,甚至不要轻易听取雇主为开脱所给予的解释。

罗里司机追讨公积金

法官南达峇兰今日批准在一名58岁罗里司机马廉苏峇马廉,起诉雇主Cold Chain Network(马)私人有限公司及公积金局追讨1万2791令吉公积金的上诉申请时,发表长达14页的书面判词时这么说。

马廉是于2010年7月至2013年8月在Cold Chain Network(马)私人有限公司担任罗里司机,他在2016年7月入禀地庭挑战有关公司拒绝为他缴交1万2791令吉公积金的决定,并在诉状中把该公司和公积金局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他透露,前雇主每月支付他1400令吉的底薪,但每个罗里司机可按照每个月开工的次数来申领“车程补偿费”(Trip Reimbursement),执勤次数越多、车程越远,司机可得到的“车程补偿费”就会越高。

雇主称不在缴交范围

不过,他表示,前雇主使用不法手段欺骗罗里司机,把应为司机缴交公积金的“车程补偿费”剔除在应缴的薪金范围外,藉此省下了大笔的成本。

他强调,这笔所谓的“车程补偿费”实为罗里司机按每月工作次数所得到的佣金,但前雇主企图以别的名词掩盖,以逃避缴交更高数额的公积金。

马廉在地庭败诉,惟他不放弃,今日在高庭上诉得直。

“车程补偿费”属工资

法官南达峇兰认为,虽然公积金局在接获投报后曾展开调查,不过,当局相信雇主的说法并坚称“车程补偿费”属于“交通津贴或加班费”的解释,只能被视为片面之词。

他表示,雇主使用“车程补偿费”这个名词已不恰当及具误导性,因为从字面上解释,补偿费是在罗里司机开工后才申领的,但在本案中,马廉不仅无须自掏腰包预先缴付汽油费,也获提供一触即通卡缴付过路费,完全无须向雇主申领任何补偿费。

“起诉人(马廉)薪水单上出现的‘车程补偿费’名词完全是一个误导性名词。”

法官指出,对他而言,这项“车程补偿费”既非交通津贴或奖励,也非加班费,而是罗里司机的工资之一。

鉴此,他认为,在1991年公积金法令第2条文下,雇主必须就罗里司机每月按工作次数所赚取的“车程补偿费”(佣金)缴交公积金。

同时,他也谕令Cold ChainNetwork(马)私人有限公司和公积金局支付共3000令吉的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