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砂州议长越权

高庭法官:砂州议长越权
左起: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行动党州议员陈长锋。
他指出,砂州议长不但越权,还错误詮释法律导致误导议会殿堂,因此,以此为由,宣佈砂州议会撤销陈长锋议员资格无效。

他说议长无权在议会內行使联邦宪法来撤销议员资格,此宪法只能在法庭行使)。

陈长锋此案將五造列为该诉讼的答辩人,分別是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砂州第二財长兼国际贸易及电子商务部长拿督斯里黄顺舸、砂州议会、砂州政府和大马选举委员会。

法官今日也宣判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及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及砂第二財长拿督斯里黄顺舸须共同分担10万令吉的堂费。

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
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

砂议长曾阻上法院挑战

砂州议长阿玛阿斯菲雅曾引用我国联邦宪法第72(1)条例和砂拉越宪法第19(1)条例,强调州立法议会做出的议决,不得带上法院挑战。

他当时强调,联邦宪法第72(1)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州立法议会的程序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