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哈迪起诉渎职·辩称非公职人员法官认同·纳吉成功撤讼

《星洲网》2017-04-29 11:03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成功撤销前首相敦马哈迪等3造就一马发展公司(1MDB)舞弊事件,而起诉他行为失当的诉讼!

(吉隆坡28日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成功撤销前首相敦马哈迪等3造就一马发展公司(1MDB)舞弊事件,而起诉他行为失当的诉讼!

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阿布峇卡认同纳吉律师团的论点,即纳吉并非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而是“行政成员”(member of administration),并裁定马哈迪等人起诉纳吉在公职上行为失当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在其长达31页的判词中说,马哈迪等人或许有很强的理由要起诉纳吉,甚至数以百万计的人也明白和支持马哈迪等人的决定,不过,只有在法律理据的支持下,诉讼才可以站得住脚。

法官认为,在无法证明纳吉是公职人员的情况下,马哈迪等人的诉讼只能被视为空洞、无理据及琐碎的,所以理应被撤销。

马哈迪等需付3万堂费

法官也谕令马哈迪等人支付3万令吉堂费。马哈迪的代表律师哈尼夫在休庭后表示,他们一定会针对高庭今日的裁决,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

另外,纳吉的代表律师拿督哈法立占说,律师团希望高庭今日的裁决有助于协助律师团要求撤销行动党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起诉纳吉行为失当,以及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起诉纳吉要求归还一马公司公帑的诉讼。

马哈迪是于2016年3月23日连同两名遭巫统开除党籍的拿督斯里凯鲁丁和阿妮娜,入禀高庭起诉纳吉担任公职人员却行为失当,以及违反受托人责任,3人要求26亿令吉的惩戒性赔偿,和4200万令吉的加重性赔偿。

他们在诉状中把纳吉列为唯一答辩人,并列举纳吉的4大过失,包括开除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及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等、干预执法机构调查、恐吓本地媒体及下达出国禁令。

纳吉于2016年4月19日基于他并非公职人员,而要求高庭撤销诉讼。

纳吉的律师团主张,在任何起诉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的诉讼中,马哈迪等人必须证明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国阵主席或巫统主席的纳吉是公职人员。

不过,对他们而言,纳吉是“行政成员”而非公职人员,因为联邦宪法第160条款已清楚阐明首相(副首相)、部长、副部长、政治秘书都是行政成员,而非公务员或公职人员。

法官:宪法阐明
公职不包括“行政成员”

法官阿布峇卡指出,他明白到首相不获归类为“公职人员”一事或将会令很多人感到吃惊及难以接受,不过,大马法律已清楚说明,立法机构认为不把首相列为“公职人员”的决定是适当及合理的。

法官强调,无论他在做了这个裁决后会变得如何不得人心或不受欢迎,但法庭在做任何裁决时,都必须受限于法律,因为法庭的责任只是诠释法律,而非制订或修改法律。

法官指出,1984年及1967年诠释法令第3条文清楚阐明公职意指任何在公共服务的职位,而公职人员则是任何合法出任、履行或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人。

“联邦宪法第132(1)条款阐明,公共服务领域只限于国防卫队、司法和法律服务、一般公共服务、警察部队,联邦宪法第132(3)条款阐明,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或州属的行政成员。”

法官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60(2)条款,“行政成员”意指部长(包括首相)、副部长、政治秘书或议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