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谁人的顶罪羔羊

原标题:毫不留情∶被插的如何变成插人的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No Hold Barred∶How the screwee became the screwer
作者  ∶拉惹柏特拉
发表日期∶13-05-2009
翻译  ∶ECS283
校对注解∶西西留

我知道他们给我下了一道新的扣留令,只要我一出现在法庭,他们就会引用《内安法令》扣留我,送我回去甘文丁,而我却咫尺天涯,这令他们咬牙不已。

在星期一下午,法庭判决尼查还是霹雳的州务大臣,到了星期二早上,上诉庭同意暂缓裁决,这表示尼查只重新做了大约几小时的大臣,然后又把霹雳交回给赞比里。

最令人惊讶的就是上诉庭处理这件案子的速度,而许多堆积如山的旧案,其中有些甚至超过十年之久,有关人犯甚至不能被保释地关在牢里,呆等着上诉结果,最糟 的情况就是,等到上诉结果出来时,所需要服的徒刑却比被扣留在牢里等待上诉的时间还要短。有的干脆取消上诉,直接认罪就可以出牢回家了。

第二件令许多人,特别是律师所感到惊讶的事就是,这里只有一位上诉法官来裁决赞比里的暂缓申请。这种关乎大众利益的案件,他们至少要来个三司会审。但是只有一个法官来裁决赞比里的申请,这当然不会让人认为尼查在昨天的上诉庭中有公正的对待。

在去年的十一月中政府对我在《内安法令》下被释放的上诉中也是如此。我们要求七司会审,若没有七司,五司也好。但他们拒绝七司,也不同意五司,只给三司。为何只是三司,是谁做的决定呢?这是行政决定,就是说某个法庭职员决定了应该只有三司。

直到当天早上,我们都没有被告知谁是法官。当我们知道他们是谁的时候,我们就提出反对,因为其中一位在过去十年都与我有过几次冲突。所以这位法官就被要求 离开,剩下来的两个就坐下来听取我们的做出的反对。当我们指出只有两名法官听审是违法及不符合宪法的时候,法官却说∶「随你的便!」

然后这两名法官裁决说第三名法官不必退审,然后他就被邀请回来『坐回他应该坐上去的位子』。

法庭只是在耍着我,然后要我『尊敬法庭』,完全遵从他们的决定。去他娘的!我不必、也不会理会这些废话。我出庭首日,看到法庭如何耍弄我们,当我们是白痴 后,我就拒绝出席接着下来的庭审了。你要把我控上法庭不要紧,我会去面对,但若你要耍弄我,当我是个愚蠢乡下佬,那我就不必去理会这些废话了。

好!让我们现在来谈谈我对法庭开的第二刀,就是这个月尾的刑事毁谤官司。当我被起诉并被问及是否认罪时,我回答说我拒绝回答。法庭就说这算是『不认罪』的回答。我就提高我的声调告诉法官说,我没有说我『不认罪』,我只是拒绝回答。

我就被告知说,在法律下,拒绝回答就是被诠释为『不认罪』的。

当他们把我的案件转去高等法庭的时候,他们又再问多我一次我是否认罪,我再次拒绝回答。他们又再一次把这个诠释为『不认罪』。我又再提高我的声调,告诉法官说我没有说『不认罪』,而是拒绝回答。

你看,我没有说我『不认罪』,我才不管法庭要怎么去诠释,不回答就是『不回答』。那个时候,他们是有选择来宣布我有罪,关我进牢。我已告诉我的律师,这就是我想要的。但是我的律师说,如果我没有说我是否认罪,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而会面对审讯。

这是很愚蠢的,既然是法律,愚蠢的法律依然是愚蠢的法律。当我拒绝回答的时候,我告诉法庭说我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有关的起诉是有瑕疵及恶意,但法庭却视若 无睹。检察官问我的律师有关起诉是如何有瑕疵及有恶意时,当然我的律师是不会告诉他的。若我们这么做的话,他们就会修改控状,就像他们在我的煽动案的官司 中,当他们发觉他们打不赢官司的时候他们会这样做。

当警察传召我问话的时候,那时是有关我签下了一份虚假的法定声明书。实际上,我签署后的那天,总检察长就已经说我签下一份虚假的法定声明书是有罪的。两天后,警察首长也宣布说他们会对我签署虚假的法定声明书采取行动。

总检察长是怎么知道的?警察首长是怎么知道的?我签了一份法定声明书,然后通过我的律师,正式的用书信把它交给阿坦杜雅谋杀官司的检察官。这是一份『只让你过目』的文件,这表示说,既然这是一个刑事调查事情,这份法定声明书就是属于机密情报,自动被官方机密法令所保护。

但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我的法定声明书就出现在http://bigdogdotcom.wordpress.com/。这是属于一个倾向慕克里兹的人,名字叫做扎基(Zakir)的部落格。我知道扎基住在一名很高级的政治部长官的隔壁,那是因为他曾时常提到这个,也许那就是为何他能拿到我这份法定声明书。

这本来是一份只给阿坦杜雅谋杀案官司的检察官过目的机密文件,为何警察要把我的法定声明书泄露给一个巫统部落格呢?。而且很快的,总检察长和警察首长就告 诉了全世界,公开宣布说我签下了一份虚假的法定声明书,然后他们要对我采取行动。他们在做出宣布时,还没有看过我那份法定声明书。况且,他们也没有做出调 查去证明和鉴定我的法定声明书的真假。

是的!『采取行动』的决定在没有任何调查下就做出了,他们先车后马。既然现在说已经有了车,他们就只好要去找一匹马来了。之后他们就传召我问话,好让总检察长和警察首长不会看起来像个宣布一些还没有发生的事情的傻瓜。

他们就慌张了,若他们提控我签署虚假的法定声明书,那他们就得找出证据来证明。我是不需要证明些什么的,这不是我的工作。既然他们是提控我的人,那他们就 要有证据去证明我所签的法定声明书是虚假的,若我能证明我的法定声明书是真实的呢?若有证人出来证明说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呢?

这时他们发觉进退两难了,若他们提控我签署虚假的法定声明书,但不能够证明,而我却有证据的话,那么纳吉和罗斯玛就死定了。所以他们就改变谋略,转去提控我刑事毁谤罪。

但是他们是不能提控我刑事毁谤罪的。首先,罗斯玛并不是政府官员,所谓刑事毁谤就是你毁谤一名在执行官方任务的政府长官。罗斯玛只是政客的妻子,并不是个政府长官。

那对军官夫妻也许算是政府长官,但是我所『毁谤』他们的事情却不是他们的官方任务。我并没有说他们在执行官方任务时涉及犯罪,我是针对他们在不当值的时候所干下的事情,这表示说他们没有做政府官员应该做的事情,却反其道而行。

既然政府没有做他们所要做的,那我也不算是涉及刑事毁谤了。若他们要说那对军官夫妻是在执行他们的任务,那会是来自哪一个高层的指示呢?

政府现在在与我玩游戏。自从总检察长的第一个宣布,接着是警察首长的宣布,然后是刑事毁谤罪的传召问话,然后起诉,最后没有任何理由就把我的案件转去高等法庭,我可以看到的就是政府要钉死我就是了。

我又为何要随着他们的意思呢?我已经说我拒绝回答是否认罪,我拒绝面对审讯以让政府开心。若他们要提控我签下虚假法定声明书,那好吧!我们就在法庭外来个 决斗,他们可以去找证据证明我的法定声明书是假的,而我却会去证明我所说的都是真的。但是提控我刑事毁谤罪的话,他们就不必去找证据了,他们只要能够证明 我有签下那份法定声明书就可以了。我是签下了那份法定声明书,他们是能够证明这点的,我也从来没有否认,那么他们就能把我关进监牢了。

简单来说,不管我所说的是否真假都没有关系,他们不必去查明我的法定说明书的真伪,他们需要的是证明我有签就能送我进监牢了,不管事情的真假。

同样的,我的煽动罪也是一样的道理。起初他们报案说我撒谎,那个报案的警官就是调查阿坦杜雅谋杀案的警官。他知道我撒谎是因为根据他说,他调查了那起谋杀案,却没有碰上我所说的那些事情。

简单来说,他是调查该案的警官,所以他知道,因此他知道我所说的都不是真的。因此,我撒了谎。

后来他发觉,既然他是负责调查该案的人,因此知道所有有关的细节,因此知道我撒谎,那么法庭就会要他说出真相,以便能够和我所说的来个对比,看看是否我撒谎还是说实话。

那个时候他就改变他的说法了,他说他实际上不怎么知道,因为他没有亲自调查该谋杀案。是另外一些人查的案,他只是一名协调官,但起初的时候他不是这么说的。

若他不是亲自调查谋杀案,也不怎么知道的话,那他又如何知道我是撒谎的呢?他不是因为我撒谎才报案的吗?他知道我撒谎,但他却对案情并不怎么了解,但是他知道我撒谎,因为没有碰上我所写出来的事情。

完全是废话!当哥宾星反复的问他有关调查的事实来与我所说的作对比的时候,这名位居警司阶级的警察长官居然拒绝回答。

若他拒绝回答问题,那我们要如何查明真相,证明我所说的都是假的呢?那时就是检察官告诉法庭说我所写的是否真假都不重要,法庭只要专注我是否写了那篇文章,若能证明我写了那篇文章就可以送我进监牢了,是真是假并不重要。

报案说我撒谎,控告我煽动,不就是因为我的这些谎言吗?现在就不管我是否说谎了?即使我说了实话,我还是有罪?

哎呀,游戏,游戏,还有更多的游戏。他们一直在改变游戏规矩,游戏中途移动龙门,他们现在还是这么做。然后这些巫统人骂我,坚持要我上法庭,称我为懦夫,因为我不敢上庭。我可以像这些巫统人所坚持的那样上庭,但他们玩的是什么把戏?在我面对这些之前,我必须先要知道。

巫统所不能忍受的就是当你拒绝依照他们的游戏规矩,然后逼不得已要跟自己所订的规矩。我们的兴权会的小伙子们就这样做了。他拒绝签署有条件释放的条件书,坚持要留在甘文丁,他们只好像他们在上星期的霹雳州议会中拖西华那样拖他出去甘文丁。

是的!我这样的话会比较爽一点,我拒绝向他们低头,这样会让他们生气到发癫。他们要插我,但我转过身反插他们。他们给我最后通碟要我向霹雳苏丹公开道歉,不然我的家族就要在主流报纸上登广告同我断绝关系,但我转过身同他们断绝关系,自我流放。

不!我不是谁人的顶罪羔羊,我会尽最大的幅度来反驳他们。我知道他们给我下了一道新的扣留令,只要我一出现在法庭,他们就会引用《内安法令》扣留我,送我回去甘文丁,而我却咫尺天涯,这令他们咬牙不已。

Labels: 毫不留情

登入为: admin
妙文:我不是谁人的顶罪羔羊.txt · 上一次变更: 2013/03/15 20:48 通过 admin
Recent changes RSS feed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XHTML 1.0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