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 :历史唯物主义、集体化与改革

胡靖 · 2016-05-02 · 来源:人民食物主权论坛

实践证明,妄想农村通过自由契约发展产业组织只会导致频繁、巨大的“试错”成本,农村只会进一步走向衰败、孤立破裂由此清楚农村改革方向是:近30年来“去集体化”、“逆组织化”的农村改革经验教训,应该回归《宪法》第八条、第十条,探索双层经营之路,重建农村集体经济,建构新型的、适应农村环境的、共享农村“集体红利”的农村集体经济,才是农村繁荣的康庄路。

  原编者按

本文深入地探讨集体化与农村改革的方向,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之一在于建立产业组织的路径不同。资本主义通过个体的自由契约形成产业组织。而社会主义则可以通过公有产权跨越“交易鸿沟”、直接形成产业组织,实现生产力的巨大提高。

具体在历史上的农村改革就是1953年以后的合作化,通过土地产权“革命”或“强制”而非自由契约实现组织集体化,进一步形成农民产业组织和农民组织,极巨大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力。

但是现以“理性人”为基础建立的经济学抨击历史上人民公社通过“强制”而非“自由契约”建立产业组织的做法。这不是农村产业组织实现有问题,而是削足适履的经济学的问题:经济学家们无视美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建立重要领域的组织,才是不至于落入市场经济不确定的深渊;更别说历史的数千年来中国农民根本无法通过自由契约的方式形成产业组织。因为不同于公司、企业等的标准化、自由流动的资本,农村的任何一个农民的土地都是不可替代、自由流动的。妄想农村通过自由契约发展产业组织只会导致频繁、巨大的“试错”成本,农村只会进一步走向衰败、孤立破裂;经济学家更无视人民公社农村集体经济带来的合作巨大提升农村的生产力。

由此清楚农村改革方向是:近30年来“去集体化”、“逆组织化”的农村改革经验教训,应该回归《宪法》第八条、第十条,探索双层经营之路,重建农村集体经济,建构新型的、适应农村环境的、共享农村“集体红利”的农村集体经济,才是农村繁荣的康庄路。

正文

从1953年到1983年,中国的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上一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还不仅仅是在一般的“生产力”层面和“生产关系”层面。理论界会一直追踪研究、讨论这段历史。这是因为,其蕴含的历史意义、学术意义太丰富。 赞美它,需要面对“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中的重重挫折;诋毁它,需要面对“治山治水”、水利化等重大的历史成果。而要吹散意识形态的烟雾,以客观、清晰、科学的理论去解构它、澄清它,新制度经济学等主流理论显然又远远不够。

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最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社会科学的解析手段和路径。中国的一切制度变迁,都是“生产力”进步的结果。长期看,任何社会形态及“生产关系”一定就是生产力的函数。这一点,马克思没有错,他洞察了历史与社会的本质。中国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引进了很多西方时尚的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是其中的主要的内容。但是,对于中国历史、社会与经济的诠释,一直有削足适履之嫌。难以自圆其说。这首先是因为“理性人”的假设有问题。“理性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基石,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它对“人”的理解的部分偏狭与虚浮,必然会影响到经济学的整个分析体系及其逻辑力量。所以,尽管经济学在方法、范式上日趋数学化,但一直有学者在质疑经济学是否是科学?

“理性人”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以个体作为分析的对象和核心。上升到理论与政策层面,全社会就是一个密密麻麻的蚂蚁世界。只有个体,没有整体。所谓的“集体行动”也是通过自由契约的方式来完成的。经济学只认同这种个体存在的方式和意义,也只尊重这种个体的存在,而没有看到,集体、群体与整体性,同样是人的本能的需求和人类进步的需求。这首先表现在很多公共领域。公共福利、公共资源,一定需要整体性才能保障。而要保障这种整体性,最关键的是需要避免产权安排对其进行分割和破坏。这是因为分割的产权,尤其是所有权,完全可能导致整体性被肢解、瓦解,从而形成公共性危机。在农村,尤其如此。各个自然村的农业资源,天然就具备自然整体性特征。因此,产权上的公有特征有其“生产力”的必然性,不能一概而论都是没有效率。其次,分工是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源泉。而分工产生的基础是产业组织。这种产业组织其实就是一种公共产权(科斯定理承认这一点)。或至少是公共使用权、公共处置权。企业、公司内部依托这种公共特征及其非交易模式,才保障了其内部分工的高效、顺利进行。所以企业、公司才能实现发展并获得利润。试想,如果在企业内部,每一次合作都要通过谈判、契约来完成,则企业一定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实现经济和生产力的进步。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并不在于产业组织的这种公共特征,而是形成产业组织的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往往是通过私有产权的“交易”的方式形成契约,进而形成产业组织。这是其成功之处。资本主义正是通过企业、公司的分工实现了技术和“生产力”的持续进步。但这也是其局限之处、失败之处。有很多重要的公共领域,资本主义恰恰是因为“交易”失败、或“交易”盲区而形成公共损失或公共灾难。这是资本主义制度永远解决不了的难题。而社会主义,则可以通过公有产权跨越“交易”的鸿沟、直接形成产业组织。这是一种几乎没有“交易成本”的更有效率、覆盖面也更广的组织形成方式。它在范围上,超越了一般的产业组织,由此开辟了“生产力”的新的前景,还能够把合作覆盖到很多非价格、非市场领域。但社会主义在实践过程中的诸多管理问题、激励问题常常会限制效率的发挥,以致各种挫折成为经济学诟病的证据。但不管怎样,套用邓小平的名言“不管白猫、黑猫,逮到耗子就是好猫”。只要能够形成有效的产业组织,则分工就能顺利进行下去。效率就会自然产生。制度的合理性就存在。反之,没有产业组织,一切“生产力”的进步就是乌有。如果组织瓦解、分工消失,则产权的任何状态,无论如何天花乱坠,都会失去发展的意义。一定就是生产力意义的大倒退。

以此观察中国的农地改革,就可以发现:中国在1953年以后的合作化,其实是一种通过公共产权产生的农民组织化,或农业组织化。这是一种非常彻底的农民组织。它符合现代产业的亚当斯密意义的分工的要求,可以直接开展分工、协作。它包括1956年以后的高级社、人民公社。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正是通过土地公共产权“革命”或“强制”,而非自由契约成功实现了农地集体化,进一步形成了农业产业组织和农民组织。这在历史上无疑是开天辟地的第一次。有了这种组织平台,人民公社时期,分工与效率是必然发生的。取得的成就也是惊人的。这种从“革命”到组织化、到分工、到效率的“生产关系”的逻辑非常清晰。人民公社的组织化成果,主要表现为各个村庄对“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改造的主要内容就是水利化。当然也包括田地平整、道路修建、荒山绿化、开荒垦殖等。这些农业基础性工程只有通过农民组织才能完成。农民组织是中国农业增长的制度基础和源泉。农业基础工程在六、七十年代后期直接抬高了中国农业的生产函数曲线,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了稳产、高产。可见,没有组织化,就没有水利化这种基础性的成果,就没有建国以后粮食总产量的持续的提高。在育种等领域的任何进步都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就没有今天中国的工业化。中国的人均粮食占有水平,看不到跃升的机会。可能就和现在的印度一个档次(人均粮食占有量在220~260公斤左右)。所以,中国正是通过农村社会主义革命,一举破解了历史上农民的“善分不善合”的难题。

“强制”作为集体化的一种形成特征,备受经济学抨击、诟病。这不一定是集体化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经济学这面“哈哈镜”的问题。这是因为,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这种对人性的部分扭曲的基础之上的。“理性人”并非整体。企业、公司作为一种“整体性”,是以个体的自由契约为基础的。在市场经济下,理性人的确可以通过自由契约形成公司这样的产业组织。并且,进一步能够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分工。在制造业、服务业领域尤其如此。但是,企业、公司,远远不能成为整体性的唯一实现形式。也不能认为,迥异与企业、公司的其它产业组织,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一棍子打死。 一些不能通过自由契约实现组织化的关键、重要的公共领域,必须允许公有制制度存在。在这一“生产力”意义上,经济学不能“独裁”,不能搞唯我独尊。美国、英国等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拒绝整体性。它们往往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而不是“交易”的方式来完成某些重要领域的组织的“强制性”建构。这是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弹性所在,是其“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对私有产权的“强制”。但其性质非常容易被宏观经济学误读。国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制度,有效弥补了企业、公司的缺陷,才使得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维系一个整体性的底线。不至陷入市场经济不确定的深渊。

农业的情况完全不同制造业、服务业。由于农业“生产力”的产业缺陷原因,在中国历史上,数千年中国农民根本无法通过自由契约的方式形成产业组织,进而无法通过斯密分工完成对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农业无法实现有效的增长。这种产权制度与农业增长的逻辑关系也非常清晰。所以在中国,私有产权制度下的无整体性的“小农”经济对应的一定是低劣的农业生产曲线,一定就是农民的贫穷、落后和朝不保夕。一定就是农民的流离失所。中国历史上频繁的饥荒非常充分地证明了农业生产力的这种低劣状态。

所以,改变农业,就必须首先变革“生产关系”。顺着农业生产力特殊的脉络,中国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农民的组织化难题。这才是最大的民意和国家发展意志,而不是继续妄想“小农”的“小仁政”方式。中国必须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探索形成农村产业组织的多种方法。而不是被各种形形色色的、不切实际的意识流派桎梏、约束。所以,从组织化的视角看,从斯密分工的视角看,1953年以后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探索和突破。历史终究会折射毛泽东的历史勇气和睿智。而对集体经济“强制”的批判,基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本本主义、刻舟求剑、削足适履。它从不反思制度经济学“哈哈镜”在逻辑上、在假设上的漏洞和局限性,而反过来抨击集体化这种农村产业组织的形成过程和方式,自然就不敢正视历史,只能是持续地扭曲、屏蔽人民公社时期取得的各种显著的“生产力”成就。

集体化发生、发展的逻辑和维系的逻辑是一致的。在农民合作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土地制度的生产领域。农地的“退出权”一旦成立,则合作就随时可能土崩瓦解。所以,人民公社对“退出权”的限制、否定完全有其“生产力”的合理性。这就是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公司的根本性区别。为什么农民合作组织一般不能称之为公司、企业呢?经济学不能混淆这种概念的区别。更不能混淆这种概念形成的区别。由于资本的标准性、可替代性、流动性,企业、公司一般不会因为某个股东的退出而解体。其他股东可以填补空白。所以,对于企业和公司,“退出权”的确存在通过“试错”不断完善资本整体结构的动态机制。但是农业不同。若尊重“退出权”,则中国农业,尤其是种植业,生产领域的合作几乎不可能发生。巨大、频繁的“试错”成本,会让村民本能地拒绝各种合作的尝试。几千年农业的“小农”状态证明了这一点。其根本原因是农地的不可替代性、不可流动性和农业的产业缺陷。任何一个农户的农地“股份”的退出都会直接瓦解农业合作的自然整体性,从而导致合作崩溃。进一步就意味着,斯密分工不可能出现。再进一步,必然就是农村的衰败、农民的贫困。所以,经济学奉为圭臬的自由契约无论是在历史上、还在理论上对于农民基本上无效的、无用的。

农村社会主义革命仅仅是实现农民组织化的第一步。要进一步实现有效分工,还需要具备其它条件。包括在村庄建构新型的信任环境以解决分散劳动中的“搭便车”难题。这些条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也很难获得分工的效果。甚至最后也会崩溃掉。这正是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面对的严峻的风险与难题。但一旦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持续地在农业、加工工业和服务业获得“集体红利”,如著名的华西村、南街村、大寨村,则村民就会很自然地承认、接受其制度的合理性。集体经济就会实现良性发展。

但是,中国在1983年以后的改革针对的并非是合作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与难题。而是合作的前提性问题。其逻辑是,既然判断人民公社“失败”,那就返回起点,彻底否定掉农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寻求其它的发展路径。这种选择的方法有很大的逻辑漏洞。内涵权力、仇恨、非理性、无知等复杂的社会元素、心理元素。它显然并非唯一的选择,更非唯一正确的选择。还有一种面对风险与挫折的选择是“正反馈”。即汲取教训,调整路径与改善经营制度。在集体经济的组织化、整体化的路径上继续试验和攀登。最终翻越“小农”陷阱。顺利实现斯密分工。这才是村庄的一个有希望的前景。可惜,1983年以后,中国改革对路径的选择是回到完全没有组织化的、没有整体性的“小农”状态。在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的理论鼓动下,细碎分散的、私有产权色彩浓厚的农地产权改革,自上而下、自外而内使得各个全国各地的农业产业组织被“釜底抽薪”。农民的合作成本由此高不可攀。最终导致了目前各个村庄基本失去整体性和组织化。“生产关系”的这种变革,直接导致了村庄生产力的整体性灾难。凋敝、破败、污染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乡村常态。“三农”问题持续恶化。而此时,改革并没有内设路径的试错、反馈、纠偏机制,而是基于强烈的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的“路径依赖”,还在希望分散的农户,还能够通过自由契约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组织化,以缓解不断加重的各种整体性危机。四川农民有习语,“牯牛下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互联网+”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继续深化农地私有化方向的改革,能够通过自由契约催生稳定、长期的农村产业组织,进而让农民走上斯密分工的康庄大道吗?不可能。这是因为,信息、育种、机械等技术进步,并不能改变农业、农地的基本属性,也不可能改变农业的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因此,对于农民,土地合作仍然是任何合作的基础。仍然是各个村庄整体性生产力的制度性基础。一切改革必须在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这就是说,改革在转了一个大圈以后,在经过30多年“去整体化”、“逆组织化”的沉重教训和持续喧嚣以后,应该老老实实地承认错误。回归《宪法》的第八条、第十条的农村社会主义的精神。探索“双层经营”之路。这在意识形态上,无疑是社会主义道路,或者说是新型社会主义之路。但标签不重要。最重要的,它是一条村庄整体性生产力发展与进步的必由之路,自然也是中国人民、中国农民的福祉进步之路。

(2016年4月27日 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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