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中和‧我們沒有必要實施伊刑法

《星洲日报》2015-03-22 09:28

根據調查,目前全世界49個由穆斯林掌權的國家之中,有12個國家將伊斯蘭刑法納入他們的法律體系中,也就是說,目前全世界僅有約四分之一的穆斯林國家有伊刑法,惟在這些實施伊刑法的國家當中,仍然有一些國家或是將伊刑法立而不用,束之高閣(如伊拉克、馬爾代夫),或是只在國內局部地區實施(如印尼、尼日利亞),或只執行部份伊刑法的內容(如巴基斯坦、阿聯酋),扣除這些國家,真正完整實施並執行伊刑法所有內容的國家就只剩伊朗、沙地阿拉伯等少數5個國家,僅佔全世界穆斯林國家的10%。

從以上數據顯示,目前絕大部份的穆斯林國家都沒有實行伊刑法,一些著名的穆斯林人口大國,擁有極深厚伊斯蘭傳統的國家如埃及、土耳其、敘利亞、烏茲別克等不但沒有實施伊刑法,甚至還多次將堅決主張實行伊刑法的政治團體視為異議分子或叛亂組織來加以取締,我不禁納悶,若有人說穆斯林必須接受伊刑法,這些鐵一般的事實又反映了甚麼道理?難道他們都不是穆斯林國家嗎?

縱觀大多數穆斯林國家拒絕伊刑法的理由,基本上有3點:其一是主張政治和宗教必須分離,在國家治理上採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全面拒絕伊斯蘭的影響,將伊斯蘭事務定義為個人精神層面的信仰事務,國家無須加以立法規範和干涉;這類國家以土耳其、烏茲別克、突尼西亞等國為代表。

其二,是主張伊刑法的內容不具備可行性。如針對伊刑法的重要條文“叛教處死”的懲罰,伊斯蘭世界的最高學府,埃及艾茲阿哈大學校長坦達威(Muhammad Sayyid Tantawi)和巴基斯坦前大法官阿都拉曼(S.A.Rahman)均不約而同明確反對處死叛教者,他們認為叛教乃是一項“罪惡”(sin)而非“罪行”

(crime),《可蘭經》主張神自然會在叛教者死後給他重重的處罰,人類不能擅自處死叛教者;伊斯蘭主張應讓人擁有回歸正道的機會,處死一個叛教者無疑就是褫奪其人在日後回歸伊斯蘭信仰的機會;更何況先知穆罕默德在穆斯林叛教兼叛國投敵的情境下方處死叛教者,而非純粹以叛教作為死刑的依據。《可蘭經》沒有提供處罰叛教的方式,也表明信仰是個人自由的選項,因此叛教的處罰是屬於神在後世的權柄,不應屬於人類的權限。因此,這些學者認為原教旨主義者所主張實行的伊刑法事實上會引發嚴重的人權問題而不予以認可,這也就是大部份穆斯林國家雖然接受伊斯蘭的立法內容,如宣佈伊斯蘭為官方宗教,但始終都不實行伊刑法的主要原因。

其三,雖然已立有伊刑法,卻將其重要內容束之高閣,備而不用。如巴基斯坦雖然早在1978年就訂定了伊刑法,卻沒有處死任何通姦者(按:此統計不計北部部落地區的違法私刑),甚至近來也沒有實行偷竊截肢的處罰,當年在巴基斯坦力推伊刑法的當代伊斯蘭法學泰斗毛都迪教授(Abul Ala Maududi)就曾屢次置疑如果社會仍然存在嚴重的財富分配不公或貪污腐敗時,實行伊刑法將小偷的手砍去,它的意義只會是懲罰貧窮的偷竊者,卻讓那些不當掠奪財富的貪官污吏或資本家逍遙法外,而如果一個法律會導致壓迫窮人,就違反了伊斯蘭的根本精神。顯然地,全面實行伊刑法,在目前的巴基斯坦仍未是時候。

由於可見,放眼世界,絕大多數穆斯林國家都拒絕實施伊刑法,其理由不管是從伊斯蘭或非伊斯蘭的角度來說皆有其充份的依據,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14個穆斯林人口高達99%的國家之中,也只有5個國家有實行伊刑法。由此可證,反對實施伊刑法是當代穆斯林世界的主流聲音,然而除了一些根本反對伊刑法的穆斯林國家之外,大多然反對實行伊刑法的穆斯林國家並非反對伊刑法本身,而是反對它的貿然實施,那怕是少數全面實行伊刑法的國家如沙地阿拉伯和伊朗等,也都是先立法宣稱自己是伊斯蘭至上的國家,全國全面禁娼禁酒禁賭,打造了種種有利條件之後,才推行伊刑法,而且他們的伊刑法不分信仰包含全國人民,以落實法律的平等精神。

換言之,既然大多數擁有深厚伊斯蘭傳統,穆斯林佔九成以上的國家都以各種正當理由來拒絕或展延實行伊刑法,在一個多元族群,多元宗教,伊斯蘭程度尚遠不如中東國家的馬來西亞,真的具備了實行伊刑法,改變國家體制的條件嗎?這麼顯而易見的道理,我們還可以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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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學者論衡‧作者:陳中和‧拉大中文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