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赋权州政府办地方选举 林冠英诉中央及选委会

《南洋网》大选风起 全国 焦点新闻 2013-03-12 09:28

292x300.2013.03.12.130312g29.jpg 汤米汤姆斯(左起) 、林冠英与拉马克里斯南提呈入禀书, 起诉中央政府和选举委员会。

(布城11日讯)槟城首席部长林冠英今日亲自前往联邦法院提呈入禀书,正式起诉中央政府与选举委员会,要求法庭宣判州政府有权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林冠英早在上月杪已宣布给予选举委员会两星期的”最后通牒”,如选委会没在限期内答应协助州政府举行地方选举,州政府将会直接起诉中央政府。

第一起诉人是槟州政府,第二起诉人则是大马国民醒觉运动前主席拉马克里斯南;两名答辩人分别是中央政府及选举委员会。起诉人代表律师是汤米汤姆斯。

国会没权拟地方选举法

入禀书中指,联邦宪法第74条款授权槟州政府法律署可拟定涉及州法令或联合法令的权限。 而在州法令的权限下,槟州政府是有权草拟地方政府选举的法令,反之联邦法令并没有任何关于“地方政府选举”的参考。因此,国会不能修改相关法令,除非在联邦宪法第76条文下被例外。

入禀书指出,尽管联邦宪法第76(4)阐明“国会在为了确保法令和政策的划一性,可以拟定与地方政府相关法法令”,不过国会没有绝对权利来诠释“法令和政策的划一性”。 “第76(4)条文下‘地方政府’也应与地方政府选举区分出来。”有鉴于此,国会是没权力拟定1960年和1976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

指国父承诺恢复地方选举

起诉人指国父东姑阿都拉曼曾向下议院承诺,与印尼对抗结束后,将恢复地方选举。

在1965年3月1日,中央政府为了回应与印尼的对抗(成立马来西亚),颁布1965年紧急条例(冻结地方政府选举),在所有州属冻结地方政府选举,但已被委任的市议员则留任。

起诉人要求法庭,宣判槟州政府拥有专有权利,拟定在槟城州内的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以及宣判阻止州立法机构拟定地方政府选举法令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和第15条文,是不合法的。

起诉人也要求宣判第二答辩人,即选委必须在槟岛及威省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第二起诉人拉马克里斯南在其宣誓书中也指出,他想要履行其民主权利,在地方政府选举中投票。

林冠英有信心胜诉

林冠英形容,州政府入禀联邦法院起诉中央政府的案件是“历史性的诉讼”,并表示有信心能在此案件中胜诉。

盼法庭月内发准令

他说,起诉中央政府和选委会除要法庭宣判州政府有权举行地方政府选举,指示选委会举行地方选举,更要确保地方议会民主精神。

“重要的是体现民主和州政府可行驶本身的权利,我们拒绝中央政府垄断这样的权利。”他说,地方政府选举在1965年3月1日被废除后,经过48年后才有机会恢复地方政府选举。林冠英今日与律师汤米汤姆斯前往联邦法院提呈入禀书后,向记者发表谈话。

汤米汤姆斯希望,法庭能在一个月内发出准令给槟州政府,起诉中央政府和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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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要闻精选/林冠英诉中央及选委会.txt · 上一次变更: 2013/03/12 00:40 通过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