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源頭視為刊登者‧證據法令修正‧網路匿名言論負刑責

《星洲日报》2012-04-10 19:03

(吉隆坡10日訊)如果你以為用匿名方式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而無需負責任,就要三思而後行了,因為2012年證據法令修正案闡明任何人被鑒定為刊物資訊的源頭,就會被視為刊登該內容者。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今日提呈2012年證據法令修正案一讀,修正案在法令里新增114(A)條文,即在網路上以佚名發表言論,但被鑒定的原著者,須對內容負起責任。

這項修正案的有關條文闡明,如果任何一個人的名字、照片出現在一刊物上,而他被指為該刊物的擁有者、編輯、助編、管理者,有關人士就會被視為是刊登有關刊物內容的負責人,除非他能提出證明反駁。

該條文也進一步指出,所有向網路服務供應商登記的注冊者,若網路文章由他所轉載,他也可被視為刊登有關文章者,同樣可用在擁有電腦者的人士身上,如果文章是從他的電腦中流出,則有關人士會被視為刊登相關內容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