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罪行法案取代內安令‧未審先扣縮短至28天

《星洲日报》2012-04-10 16:47

292x300.2012.04.10.hq120410c01.jpg 新加坡採用腳環監控器,一舉一動都逃不過電腦監控。(圖:星洲日報)

(吉隆坡10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今日提呈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取代引人詬病的1960年內安法令;新法案依然保留未審先扣留條例,但原本60天的扣留期已縮短至28天。

新法令的其他重點

●警方若認為無需扣留嫌犯28天,可以提早釋放嫌犯,但嫌犯需戴上電子監控器,直到滿28天期限為止;

●若欲建議為嫌犯戴上電子監控器,須由檢控官向法庭申請批准;

●法令旨在對付國內外恐怖分子、煽動背叛國家元首的情緒、危害國家安全以及用非法手段巔覆社會的人士;

●警方不會逮捕和扣留任何不同政治理念的人士;

●警方可以在無須逮捕令的情況下扣留嫌犯,但必須給予理由;同時,警方必須立即通知嫌犯近親,以及允許嫌犯跟律師見面;

●法案第6(1)條文賦予警方權力攔截那些被檢控官認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犯郵遞物品、任何發送和接收的訊息,以及攔截或竊聽通過郵遞、電報、電話或任何以電子通訊管道進行的對話內容;

●若檢控官認為可從通訊方面搜查出嫌犯的犯罪資料,警方可以要求通訊公司提供有關嫌犯發送或接收的訊息,以及允許警方進入任何場所搜查證據;

●法案第6(3)條文闡明,警方若認為情況緊急需要馬上採取行動,警方無需獲得檢控官允許,可擅自攔截、扣押和打開嫌犯發送中的任何郵遞物品、可以攔截通過任何通訊發送或接收的訊息,以及攔截或竊聽通過任何通訊的進行對話內容。

不過,警方事後需要馬上通知檢控官有關這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