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12-04-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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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電子監控器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紐西蘭等其他先進國家,早有採用多年。(圖:星洲日報) |
(吉隆坡10日訊)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授權法庭,可諭令被告在保釋期間配戴電子控器。
有關388A條文闡明,檢控官可向法庭提出要被告在保外候審期間配戴電子監控器的要求,而法庭有責任向被告說明情況,及讓對方瞭解沒遵守規定可面對取消保釋。
根據修正案390A條文,任何人若破壞電子監控器,將會面對不超過3年或不超過5千令吉的罰款或兩者兼施,同時須賠償有關器材的費用。
等候上訴可提出配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