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源‧廢除惡法

《星洲日报》2012-04-11 09:23

允許大專生參政的2012年大專法令修正法案,及取代1960年內安法令的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先後呈上國會,進一步兌現了納吉的政治改革承諾。

政府推動了改革工作,但是否令人滿意,包括新法案是否符合民主潮流,則是另一個問題。

高教部修改1971年大專法令允許大專生參政,並且在大選中上陣,和民主國家的做法接軌,不過大學生組織是要求廢除這項法令,而不是稍微放寬。

況且新法案也有限制,比如嚴禁學生把政治帶進校園;不同立場者會有不同的看法,學生是應該專注於學業,然而大專生讀死書、沒有接觸政治,如何更快的成熟?大學也形同象牙塔。

此外,校方管制的權力也沒有解除。校方有權提控及裁決學生的“紀律問題”,即使有關學生中選為國會議員,在大學內也與其他學生沒有差異;人權和公正的原則繼續受到忽略。

最重要的是,修正法案能否促進學術自由和學生的思考能力?

比起內安法令,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法案有顯著的進步,雖然未審先扣的條文還是保留,但是扣留期已經從60天至延長的2年,縮短到28天。

內安法令“惡名昭彰”是因為它容易被濫用,包括扣留政治人物及沒有威脅國家安全的平民,比如在2008年9月12日扣留星洲日報記者陳雲清,新法案不能再用來對付從政者和異議分子。

法案也闡明,若總檢察署掌握證據,將把嫌犯控上法庭;部長之前掌控的權力轉移至法庭,符合法治的精神。

不過,若扣留期定在21天就較理想,比如在英國反恐法令下,當局只可扣留嫌犯21天,28天稍長。

而且新法案允許警方竊聽嫌犯的電話、攔截郵包及電子訊息等;在法庭批准下,警方也可在獲釋者身上安裝電子監控器,這是仿效外國的反恐法令,但是這些監控行徑會不會侵犯隱私或人權?大馬執法機構的人權觀念薄弱,難免讓人擔憂。

內安法令的弊病是賦予部長絕對的權力,因此民主的做法是讓獨立單位有制衡權、讓嫌犯有機會平反和洗清指控,杜絕濫權與冤案。

政府修改惡法是好事,不過在徵詢民意方面還是做得不夠,不克服這個弱點,就會有各種無謂的爭議。

政府星期二一口氣在下議院提呈6項新法案及修正案,也有把下議院當作橡皮圖章之嫌,國會議員如何有時間消化?

總之,希望廢除內安法令是一個起點,日後會有更多惡法走入歷史。

(星洲日報/一心不亂‧作者:林瑞源‧《星洲日報》副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