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社论:修訂大專法的幾個大方向

《星洲日报》2012-04-11 08:57

政府日前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12年大專法令修正法案,允許大專生參政。我們希望大學教育行政和高等教育品質能因為大專法令的修訂,而能有大幅度的改善和突破性的提昇。

我國半個世紀的發展經驗當中,其中一項令人詬病的便是大學教育的品質一直落在其他各項建設之後,尤其是國家學術的深耕和成熟,更是問題重重,難有突破的契機。當然,本地大學教育和學術之所以無法蓬勃發展,有許多原因是屬於先天條件的限制,諸如種族入學固打而導致的“學術排擠”和身處國際學術分工體系的“邊陲”地位等。但是除了這些歷史和外在的因素之外,數十年來的教育政策本身,更是一個關鍵性的內在因素,阻礙著大學教育的進步。換言之,便是政府的教育政策過於著重行政管制和社會控制,而嚴重忽略了對教育自由和學術獨立應有的鼓勵和推動。 由於這個症結的存在,也使得大專法令在過去雖也有過修訂,依然擺脫不掉這個國家“控制”的政策心態,大學也就跟中、小學一樣受到國家教育行政體系層層的束縛,而無法將大學教育分而治之;在這種結構的限制之下,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的應有理想,當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因此,大專法會不修便罷,要修就得從根本上修正這種控制的心態,透過修法將政府的行政干預程度降低,而使大學的自治地位提高;唯有先確立這種修法的大方向和根本精神之後,具體法條的修正,才會有實質的意義。

為了達成上述保障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理念的落實,在修法時,除了依據憲法對大學宗旨的界定和高教部的職權賦予之外,更應充份根據1971年大專法案第15條文中對學生言論、講學自由權認定的精神,在大專法修訂時,明文規定保障學術的自由和維護大學的自治。

保障大學裡的學術自由,首先就得肯定大學行政體系的獨立與自主,而且其發展方向要能夠完全不受外來政治和其他力量的干預。要做到這點,目前大專法賦予政府與高教部大而無當的主宰權力就得加以約束和降低,而讓大學本身有較大的彈性和自由的發展;也唯有如此,時下社會大眾所批評的“大學生對時事與政治冷感”的缺陷現象,才能有改善的可能。

高教育應謹守政黨與校園分際的立場,也就是貫徹大專法令第15條文,既可尊重學生參加政黨履行黨員責任的權利,然而法案第15(d)條文嚴禁學生將政治帶進校園以保持校園中立,不受政黨等外在力量過度介入。過去許多政治人物都表示,大學校園已是大社會的縮影,成為各政治勢力兵家必爭之地,與其大家暗中較勁,不如在“公開公平”的原則下化暗為明競爭,因此在修法讓大學生參政並參選,但禁止學生將政治戰火引入校園。不過校外政黨暗中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競逐學生團體要職,恐怕一時還無法杜絕。

大專法令修正後,大學校園勢將成為政黨勢力的角逐場所,校園的寧靜及學術的發展,必然受到干擾。大學生是國家未來的社會菁英,必然是各政黨積極吸納的對象,在新法令下,大學生當然有權利自由加入政黨。可是校園畢竟有它的特殊性,學校以教學研究為主,政黨在校園之內的活動形態,仍須有起碼的規範。政黨必然尊重校園自主,不要將校園泛政治化,使學校的學術活動受到扭曲。

有些民主國家允許校園之內有政黨黨員組成的學生社團,例如美國及法國;有的不准政黨在校園之內成立分支組織或學生團體,例如日本、韓國,而我國大專法案第15(2)(C)條文列明,任何參政後的學生,都不准參與校園選舉或擔任校園團體職位。我們認為校園設立政黨分支組織確實不妥,不過學生校園參政的限制不妨放寬,只要維持學生黨員組成的社團,正式向學校申請社團登記即可。而由學生黨員組成的社團,也應降低政黨色彩,在校園內的活動不應凸顯政治氣氛。例如學生黨員有權利參加該黨的初選投票,可是不在校園之內從事競選活動及投票。過去馬大、理大、國大甚至工大學生團體的選舉,難免帶有政黨競逐的影子,雖然合乎民主原則,可是將學生團體選舉過度政治化,似乎也不相宜,新法修正後如何防範導引是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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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