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健南‧律師公會必須捍衛正義人權

《星洲日报》2012-05-18 08:32

何謂政治?何謂法律?

上述兩個概念,有時候其實是水乳交融、極為廣泛,而難以如江河分界般清晰劃分的。

例如作為立法單位的國州議員,其中一項主要責任,就是針對各項欲通過的新法令或修正案作出分析和把關,確保符合民眾和國家利益。同樣的,作為行政單位的內閣成員,難道可以不依循法律架構制定政策嗎?

不管是立法或是行政,終究還不是離不開這個“法”字?

若從政者不談法紀原則而滿口只是政治語言,能夠有效扮演本身的政治角色嗎?能夠獲得人民尊重嗎?

反過來說,若作為正義象徵的律師公會,只能談會員福利,而對人民所遭遇的不公不義之大是大非之事視若無睹、噤若寒蟬,那還擁有本身的專業尊嚴嗎?

其實1976年律師專業法令第42(1)條文已清楚闡明,成立律師公會的首要宗旨,乃捍衛任何正義之事,而沒有考慮到本身或會員的利益,也不受任何恐懼和偏好所影響。因此,若有任何政客指責律師公會只應照顧會員福利,那根本就是在矮化或低估了我們的專業操守。

同樣的,今天律師公會之所以針對428淨選盟集會議題召開特大,矛頭不是針對國陣政府,也並非為民聯造勢,而主因在於執法者在集會當天已過度使用暴力,嚴重侵犯了集會者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當局的做法不但跟早前國會所制定的和平集會法令和一系列政改背道而馳,而且已違背了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所主張,包括阻止任何人受到不人道和殘忍對待、懲罰和扣留。

更令人不滿的是,當局竟然以反對黨已騎劫有關集會之名,來合理化本身的暴行,並把主動的攻擊,曲解為被動的自衛。

難道作為反對黨的支持者,就不能享有人權而可以被任意踐踏嗎?當局早前通過的國安法,不已承諾不會對付任何政見不同的異議分子嗎?

至於當局是否真有過度執法,我相信一圖勝千言,再多的口舌辯護,再多的拖延策略,也無法模糊民眾雪亮的眼睛。

政治家和政客的其中一個分別,在於後者的語言,往往跟其過去行為自相矛盾。

因此,當敦馬哈迪指責律師公會太熱衷政治之際,他似乎忘記了,他當初在任時也同樣太熱衷司法,包括涉及1988年前最高法院院長敦沙列阿峇斯被革職的憲政風波,1999年安華被革除副首相職後所面對的瀆職和雞姦提控,以及2007年破壞司法獨立的林甘短片醜聞等。

可以說,自敦馬時代後,經歷上述爭議性事件,還有一系列的修憲後,我國司法單位的聲譽和形象,已失去了建國初期的崇高地位和光彩,並讓人產生已淪為為政治服務工具的印象。

因此,在這麼多涉嫌受到政治干預的司法單位各環節當中,難道僅存的一個獨立空間,既以私人界律師為主的律師公會,當局也容不下嗎?

首相署部長納茲里說得好,律師公會的確無權反對法律學會的設立,因為這是基本的結社自由。而且,我對那些即便沒有執業,但受過法律專業課程熏陶的法律系畢業生,也深具信心。若有人以為這些法律系畢業生就可以違背法律精神,全心全意為政治服務,說一些討好某些人的不公不義之言論,那則未免太天真了。

同樣的,若根據納茲里那套邏輯思路,任何人也不能阻止選民擁抱兩線制,推翻任何腐敗、濫權的政黨,或推舉任何一個政黨上台執政,如是而已。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吳健南‧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