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庸:114A条文的灰色地带

《星洲日报》2012-08-13 09:03

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你我,应该都能分辨“嫌疑犯"与“罪犯"的差异。“嫌疑犯"在被逮捕後,虽有嫌疑,但却被视为无辜。等到审讯过程中被法庭确认有罪,方才被视为罪犯。这“被定罪"的基本逻辑原理乃“无罪推定",是所有民主法理制度之基础。反观2012年证据法令114A条文却阐明,涉案者须能证明相关言论并非出自於其手。逻辑就是“有罪直到被确认无辜",本末倒置的逻辑原理,也难怪独立新闻中心会喊道:“我们都有罪!"

114A条文的涵盖面非常广泛。舆论认为,此条文将终结网络自由时代。其实,相较於言论自由,笔者更介意虚拟世界中的技术性问题,及条文中未??清的灰色地带!

在这黑客充斥的年代,帐户被入侵的事件绝对是时有所闻。就连拥有尖端保安技术的美国中情局网站,也都无法完全防御魔高一丈的黑客。试问,身为平民百姓的你我,仅靠著那一组密码,又怎么可能有能力时刻确保自己是唯一能够登入自身户头的那一个?

宽频收费在大马相较昂贵,共用宽频成了普遍的现象。现实身活中,共用宽频者并不一定是同个家族的成员。许多房东会与房客共用宽频。大专院校生们也会与不那么熟悉的学长姐们共同分担网络费用。有些时候,感到网速慢了,进一步察觉才发现被人“偷线"!许多茶餐厅或咖啡店,也提供了免费上网服务来吸引年轻人。试问,店员们又该如何去确认究竟是谁,在店内或店外,透过无线宽频来发网贴呢?

在高度数码化的社会中,想要在网上搜出一个人的照片和个人资料,或透过众多软件来复制数码照及个人档案,简直是轻而易举。冒名户头其实也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即使是如电邮般较隐私的沟通管道,有心人若想要冒名的话,也绝对是易如反掌。笔者非常好奇,我们该如何去证明被冒名的网站户头绝非出自於本人?我们又该如何去说服法官,本人那唯一使用的电邮地址是A,而非B?

过去,网络世界的虚拟造谣者,往往只在民事诉讼下,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制裁虚拟造谣者的最大阻力,莫过於要如何充份的证明那种种的谣言,确实是出自於其人之手。决策者或许认为通过修订114A条文,将能有效的制止网络暴民以匿名的方式,在虚拟世界中胡作非为。但笔者始终认为,在现今的虚拟制度中,实在存在著太多的漏洞。匿名者绝对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真实身份能继续被隐藏。114A条文或许非但无法有效的制止网络暴民文化,更可能将导致无辜者成为代罪羔羊!

(星洲日报/言路•作者:靖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