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源:网络自由与民主

《星洲日报》2012-08-13 09:16

在拟定法令方面,显然的,政府并没有吸取教训,《2012年证据法令》就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在该法令新增的114A条文下,被控者除了需要负起为自己洗脱罪名(包括帐户被盗用)的责任外,也可能箝制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因为该条文的用词含糊,让当局可采取行动对付批评者。

新闻、通讯及文化部长莱士雅丁说,任何人通过谈话、会谈、电话交谈或是通过社交媒体如面子书和推特发表具煽动性、侮辱性、造谣、散播虚假或诽谤性言论,导致不利他人,或使当事人的生活备受困扰,这些行为都触犯法律,属於刑事罪。

但是,何谓煽动性言论?这是很主观的,批评政府是人民的权利,但是一些评语可能被指引起民众不满,而遭归类为煽动性言论。

配合政府转型计划,首相纳吉於7月12日宣布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以国家和谐法取而代之,现在又加紧管制网络言论,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巫青团长兼林茂国会议员凯里及高教部副部长赛夫丁都反对114A条文。赛夫丁透露,该法案在呈上国会之前,没有预先谘询国阵议员的看法;他也认为,下议院应该深入辩论,而负责的部长也要作出更多的解释。

这就是立法程序所出现的弊端,没有徵询民意代表、专业和利益团体的意见;法案呈上国会时,因为赶鸭子的开会方式,有太多法案要辩论、时间又有限,部长没有解释法案的内容,导致议员忽略了法案的严重性,国会通过後才来反对。

虽然政府在1995年8月推介多媒体超级走廊时,承诺不会审查互联网,但是管制行动已经开始,《2011年电脑专才法案》就计划登记国内资讯通讯科技的工作者,业界人士担心该法案可能被用来管制部落格、网站、面子书和推特。

对於新媒体,很多国家仍处於学习和摸索的阶级,比如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今春判处在面子书按“赞"(like),不足以构成可获宪法保障的言论,因此被开除的面书用户正上诉法院,争取“赞"是获得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

不容否认,大马的网络暴力、无秩序问题日益严重,但是网络的规范应分为两部份,即政府和私人层面。

当局应该保留民众批评政府及评议公众课题的权利,如果一刀切,引起网络白色恐惧,将箝制民众监督政府的自由,长远来说,对民主是不利的。

如果网民不能自律,躲在网络污蔑他人,政府应赋权当事人,通过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揪出黑手。

互联网可促进国家民主,如果无限放大其负面成份,则因噎废食。

(星洲日报/一心不乱·作者:林瑞源·《星洲日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