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法令違憲‧國大生希爾曼:歷史性裁決‧大專生可自由涉政

《星洲日报》2011-11-01 08:21

(布城31日訊)甫自國大政治系畢業的申請人之一希爾曼坦言,完全沒料到法庭會推翻高庭裁決,讓他們上訴得直。

他認為這項歷史性的裁決,對日後大專生是否要參政將帶來重大影響。

“這是一個很好的訊息,大學生日後可自由發表言論及涉及政治,大學生作為未來的領袖,應被給予自行選擇的機會和空間,由他們自己去做決定。”

他表示由於答辯人已表示要提出上訴,案件帶到聯邦法院還不知最終答案,他們將靜觀其變。

此外,4名申請人的代表律師阿索甘地說,今日的裁決意味著日後大專生可自由表達對政黨的支持,而其當事人如今已畢業,國大也不曾對他們採取任何紀律行動。

希爾曼目前擔任公正黨署理主席阿茲敏的助理,溫京才則擔任副青體部長顏炳壽的助理,另兩名申請人沒出庭,不過據瞭解兩人皆在今年9月畢業後開始工作。 新聞背景

4國大生要求判大專法令違憲

4名國大政治系學生希爾曼(22歲)、溫京才(23歲)、依斯邁阿米魯丁(23歲)及阿茲琳莎菲娜(23歲)被指在去年4月24日參與烏雪補選活動,而在同年5月13日接獲大學校方來函,指他們的行為抵觸1971年大專法令15(5)(a)條文,並下令4人分別出席6月2及3日召開的校園紀律聽證會。

有關信函也表示,若4名國大生參與補選活動的指控成立,他們將在1999年國大(學生紀律)條款下被罰退學或停學。

國大內部調查委員會在今年7月21日裁決,這4名學生罪名不成立。

申請人隨後因不滿國大校方的行動而入稟法庭,他們在訴訟中要求法庭宣判1971年大專法令15(5)(a)條文違反聯邦憲法10(1)(a)條款和不合法,並把大馬政府、高等教育部長及國大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申請人也要求宣判第三答辯人援引上述條文,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是不合法及沒有根據的。

此案也是全國第二宗大專生挑戰大專法令案件,前理大生蘇淑樺的案件在6月4日以失敗告終,高庭當時駁回其申請,並諭令後者負責3千令吉堂費。

高庭法官拿督阿茲雅在去年9月裁決,1971年大專法令15(5)(a)條文並沒有違反聯邦憲法10(1)(a)條文(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並駁回4名國大生挑戰大專法令的申請。

法官表示,1971年大專法令15(5)(a)條文所闡明的限制,旨在解決學生在大學或學院生涯內或將面對的潛在騷擾,這種騷擾可相等於破壞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且聯邦憲法10(1)(a)條款也已闡明,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因為憲法賦予國會施加特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