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报》2025-06-05
(八打灵再也5日讯)从明年1月1日起,凡涉及电子发票措施的纳税人,都需为每一笔超过1万令吉的销售或服务,单独提供电子发票,而非统一发票。
税收局发文告宣布各阶段新的落实,各阶段的落实日期生效后有6个月宽限期。
在宽限期期间间,商家被允许为所有交易发出合并性电子发票,详情如下:
a) 允许所有活动或行业发出统一发票,包括自开账单的电子发票;
b) 允许在“产品或服务说明”栏目中输入任何信息;
c) 如果买方要求电子发票,卖方也可以只开统一发票,而不需要为每一笔交易单独发出电子发票。
相关新闻 >>电子发票措施再调整 年销售额低于50万暂豁免在宽限期内,若商家遵守上述合并性电子发票的要求,就不会因违规而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120条文下被提控。
无论如何,文告指出,明年1月1日起,每一笔超过1万令吉的商品或服务交易都必须发出电子发票,并且不允许发出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