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通过重改16项无效条文 “丹已挑战宪法权限”

《星洲网》发布: 9:07pm 08/03/2024

 

另有副文/谢依琳:丹立法议会重新更改16项无效条文 挑战联邦宪法权限
谢依琳说,联邦法院已限制立法议会可定制或更改的法律条文类型。(陈启基摄)

(吉隆坡8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指出,吉兰丹立法议会于3月6日一致通过重新更改丹伊斯兰刑事法16项已被联邦法院裁定无效的条文,这已经挑战联邦宪法的权限。

她说,联邦法院已限制立法议会可定制或更改的法律条文类型,如果国会或州立法议会在定制一项法律,但未被授权颁布,这是个可被质疑的行为。

她今日出席“联邦列表与州列表:了解联邦宪法下的立法框架”讲座致开幕词时,针对聂依琳及其女儿东姑雅思敏是依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以挑战丹伊斯兰刑事法条文是否违宪并胜诉的事件,这么指出。

“在聂依琳的案件中,联邦法院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1)下的16项条文是无效的,吉兰丹立法议会无权就这就这16项条文制定法律,这是联邦法院仅有的权力。”

她说,此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吉兰丹立法议会是否在获得联邦法院的同意下更改或制定法律,法官也澄清,此案件与我国的伊斯兰和伊斯兰法庭的地位毫不相关。

失望不尊重裁决

“联邦宪法第4(1)条文阐明,联邦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我对政治人物不接受及尊重联邦法院对此案件的裁决感到失望,他们不尊重司法,并顽抗拒绝了解法律框架和联邦宪法的价值观。

“某些不负责任的党派为了个人或政治利益而制造混乱,因为他们完全不理解和不尊重自我国独立以来留传至今的联邦宪法,此案件一直被政治化、操纵和炒作,以谋取私利及议程,完全没有依据法律行事。”

另有副文/谢依琳:丹立法议会重新更改16项无效条文 挑战联邦宪法权限
马力英迪亚斯认为,聂依琳案件的本质并不是宗教课题,而是州政府无权制定相关法令。(陈启基摄)
马力:聂依琳案非宗教课题
州政府无权制定法令

律师拿督马力英迪亚斯强调,聂依琳的案件并不是宗教课题,而是州政府无权制定有关法令,换成其他课题也是一样的,只是这次刚好与宗教有关。

他接受媒体询问时指出,宪法的原则是适用于所有州属,至于州属会受到影响,指的是当州属制定法令时需要与宪法符合。

“对于有关聂依琳的联邦法院判决会造成破坏的争论,我不认为有关争论是站得住脚的,因为最终其他州属在修正法令时也需要重新视察其合乎宪法。”

“据我所知已经有一些州政府准备去进行此事,例如霹雳州政府,他们如今通过设立委员会研究本身的法令,而这也会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他说,如今在制定有关的法令时间,也需要从聂依琳案件看是否站得住脚,否则若他们执行有关法令,则就会受到挑战。

询及聂依琳案件引发伊斯兰宗教界的批判,他说,这是属于世俗的争论,因为宪法框架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所有州属及公民,而宗教可以在宪法的方式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