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23-11-20

(布城20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提醒参与吉兰丹州伊斯兰刑法18项条文违宪案的律师们,务必维护法治,不要煽动公众。
以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是于今日聆审一名律师聂依琳和其女儿东姑雅丝敏挑战吉兰丹州伊斯兰刑法18项条文违宪案时,发出上述提醒。
另八司为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丹斯里莫哈末扎比丁、丹斯里阿都拉曼、丹斯里娜莉妮、拿督林添钻、拿督哈米达星、拿督诺丁哈山和拿督阿布峇卡。
聂依琳和东姑雅丝敏是在2022年5月25日,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以挑战吉兰丹法律下的其中20项伊斯兰刑事法条文是否违宪,并把吉兰丹政府列为答辩人。
无论如何,聂依琳和东姑雅丝敏事后已将其中两项条文从此诉讼中移除,因此,两人最终挑战的条文为18项。
联邦法院是在2022年10月18日向她们发出准令,以挑战有关的条文是否违宪。
MAIDAM律师曾指图埋葬伊庭
在今早开庭后,这对母女的代表律师拿督马力英迪亚斯告诉法院,其中一名参与此案的代表律师尤斯法里扎于9月16日,在一场活动中,就此案发表了评论,声称此案是试图埋葬伊斯兰法庭。
在此案中,尤斯法里扎是登嘉楼伊斯兰及马来习俗理事会(MAIDAM)的代表律师。
东姑麦润询问尤斯法里扎,马力英迪亚斯所言是否属实。
对此,尤斯法里扎表示,他需要查看上述的活动录音和文字记录。
他说,他会在检查完录音和文字记录后,作出回复。
东姑麦润指出,许多方面发表的公开声明扭曲了此案中包含的实际问题。
“正如我们在8月17日的聆审中所说的,此案探讨的问题并不是破坏伊斯兰或伊斯兰法庭在我国的地位。
“诉状中提出的问题只是关于吉兰丹州立法议会是否有能力颁布受到质疑的条文。”
东姑麦润表示,无论尤斯法里扎作出何种回复,她要向在座的律师们发出提醒。
“您受到您职业道德的约束,并且您非常清楚,在公共论坛上讨论未裁决的案件是不合适的,更何况如您未能披露案件的全部事实。”
她也说,尤斯法里扎在评论中声称伊斯兰法庭将被埋葬在马来西亚,这说法是不属实的。
“我们特别提醒各位,要维护法治,不要煽动公众情绪。我们敦促律师根据眼前的问题,对案件进行辩护。”
诉方律师:联邦法涵盖相同罪行
另外,在各造于今日结束陈词后,东姑麦润宣布休庭,并会择日裁定吉兰丹州伊斯兰刑法下的其中18项条文是否违宪。
较早前,马力英迪亚斯陈词时指出,吉兰丹州立法机构无权就这些罪行制定法律,因为联邦法律涵盖相同的罪行。
他说,如果一名穆斯林根据有关的伊斯兰刑法在吉兰丹州被控,将没有机会传召非穆斯林证人辩护。
他引述联邦法院的判例指出,如果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对同一主题进行立法,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就会存在歧视。
丹政府律师:2人“多管闲事”
吉兰丹州政府的代表律师拿督卡马鲁扎曼在陈词时则指出,聂依琳和东姑雅丝敏并没有法律地位提出这项诉讼。
他说,她们两人只是“多管闲事”,因为她们未能说明在伊刑法下,她们可能面临的实际风险。
另一方面,尤斯法里扎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若联邦法院届时作出的裁决有利于聂依琳和东姑雅丝敏,那么在有必要时,则要修改宪法,因为需要聆听人民的声音。
“正如马来西亚的伊斯兰社区所认为的,我们可以受到民事和伊斯兰法两种法律体系的约束。
“当联邦法院做出裁决时,我们将接受它,并继续作出其他方面的努力。”
涉及的条文
第5条文-虚假申领(已从诉讼中被移除)
第11条文-破坏和玷污礼拜场所
第13条文:将孩子出售或赠送给非穆斯林或道德上应受谴责的穆斯林
第14条文-鸡奸
第16条文-与尸体发生性关系
第17条文-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
第30条文-发表破坏和平的言论
第31条文-性骚扰
第34条文-持有虚假文件,提供虚假证据、信息或陈述
第36条文-摄取任何令人醉的物质
第37条文-赌博(已从诉讼中被移除)
第39条文-减少规模、测量和重量
第40条文-执行违反伊斯兰条规的交易
第41条文-通过高利贷进行交易
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签和涵义
第43、44、45和48条文-准备和提供不道德的服务
第47条文-乱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