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新海峽時報》誹謗案‧胡桑慕沙獲賠償35萬

《光明日报》 2014-02-18 10:13

(吉隆坡17日訊)伊斯蘭黨副主席拿督胡桑慕沙起訴《新海峽時報》誹謗案,高庭諭令《新海峽時報》賠償35萬令吉,並支付1萬令吉堂費。

高庭法官拿督徐玉艷於週一作出裁決時,諭令《新海峽時報》支付5%的利息,利息將從胡桑慕沙入稟訴訟的當天算起,直到賠償額被還清。胡桑慕沙的代表律師末尤諾斯過後在庭外透露,35萬令吉的賠償額包括普通賠償、懲戒性賠償及加重賠償。

他說,法官駁回《新海峽時報》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但在聆聽雙方代表律師陳詞後,同意發出“臨時暫緩令”,並諭令《新海峽時報》必須於3月17日之前正式入稟高庭提出申請。

胡桑慕沙不滿被指濫權、管理吉蘭丹水供公司(簡稱AKSB)不當等,因此於2008年1月31日入稟高庭,起訴兩名時任國陣吉蘭丹州議員阿德漢格吉和拿督諾祖拉末迪亞,以及《新海峽時報》誹謗,索償200萬令吉。

在訴狀中,胡桑慕沙指阿德漢格吉和諾祖拉末迪亞於2007年11月在吉蘭丹州議會召開的記者會上,對他作出一連串虛假及具誹謗性的指控,包括指責他涉及濫權舞弊,必須對吉蘭丹水供公司管理不當一事負責任。

他說,有關言論嚴重影響他身為伊斯蘭黨領袖的形象與地位。阿德漢格吉和諾祖拉末迪亞於2009年6月同意就他們所發表的誹謗性言論,在馬來報章刊登道歉啟事,同時前往吉蘭丹州政府秘書署向胡桑慕沙道歉,惟獨《新海峽時報》拒絕道歉。

高庭是於去年4月12日宣判胡桑慕沙起訴勝訴,並擇訂週一估算胡桑慕沙可以獲得的賠償額。(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