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长:慕沙贪污案撤控·“阿都干尼宣誓书是因素之一”

 

吉隆坡高庭昨天撤销沙巴前首长慕沙阿曼(前排右46项贪污及洗黑钱控状。图为慕沙与代表律师阿米尔(左)及黄益权(右二)离开法庭。

(布城9日讯)前沙巴首长丹斯里慕沙阿曼的所有贪污及洗黑钱控状被撤销引起巨大争议,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解释,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的宣誓书是他决定撤销慕沙阿曼控状的因素之一。

在宣誓书中,阿都干尼强调他在2012年决定对慕沙阿曼的案件“不采取进一步行动”(NFA),这也是3名政府高层的集体决定。

依德鲁斯哈伦今日发表文告说,总检察署是在2020年6月5日收到一份慕沙阿曼入禀法庭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是由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宣誓,支持慕沙阿曼撤销所有控状的申请。

他说:“前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捍卫总检察署在2012年的决定,也就是有鉴于调查显示涉及的款项是政治献金,而对慕沙阿曼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前总检长运用酌量权

“前总检察长也说,这是高层,也就是前提控组主任拿督斯里敦阿都马吉、前反贪污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及前反贪会调查组主任拿督斯里慕斯达法的集体决定。”

“从法律角度研究调查文件后,前总检察长运用了他的酌量权,决定不采取提控行动。”

依德鲁斯哈伦表示,在2020年5月13日,慕沙阿曼的代表到总检察署,申请撤销针对慕沙阿曼的所有控状。

他说:“基于有代表及前总检察长宣誓书的新发展,总检察署有责任检讨此案的所有供词。”

“在研究现有的所有供词,以及与此案的提控及调查团队讨论后,我决定撤回对慕沙阿曼的所有控状。”

依德鲁斯哈伦也表示,在类似的案件中,非常需要文件式的供词作为案件证据,但向香港申请法律互助后,预料还是无法获得公司和银行文件。

港公司银行或已无记录

他说:“香港律政司刚刚通知(大马)总检察署,在香港的公司及银行只需要收藏记录长达7年,很大可能相关的公司和银行已经不再拥有相关的记录或文件。”

“除此之外,也有控方的主要证人已经逝世、拥有严重健康问题或已经不在大马。这个新发展,包括已经入禀的支持(文件)宣誓书造成了不适合继续对慕沙阿曼提控的情况。”

港廉署信指不调查慕沙

“一封来自香港廉政公署,志期2011年12月22日的信函也强化了这个决定,信中说明他们对慕沙阿曼的调查已经完成,根据所指的事实,不会采取进一步调查。”

依德鲁斯哈伦最后强调,撤销慕沙阿曼的所有贪污及洗黑钱控状是他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他的酌量权所做的决定。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