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1日讯)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今日针对选举委员会以及反贪污委员会提出6项建议,包括修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以扩大反贪会的调查权限。
根据反贪污与朋党中心公佈的报告,该中心建议修改反贪会法令第3(c)条文下的「相关罪行」定义,纳入《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的第二部分(选举罪行)及第四部分(违法行为)。
「这將扩大反贪会的权限,以调查选举法令中第二和第四部分的罪行。」
报告表示,此举將效仿香港廉政公署;香港法令赋权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包括所有与香港选举有关的罪行,如贪污和非法行为等。
报告指出,选举法令第三部分中的贪污罪行定义,应扩大至看守政府在竞选期间和选区划分课题上的滥权行为,如杰里蠑螈及选民比例不均(malapportionment)的问题等。
报告举例,雪州梳邦区原有3个州议席,但在选区划分后,其中一个州议席被搬迁到了八打灵再也北区,並把其他地区的选民迁入梳邦区,梳邦选区选民人数將升至1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