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灵再也11日讯)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今日针对选举委员会以及反贪污委员会提出6项建议,包括修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以扩大反贪会的调查权限。
根据反贪污与朋党中心公佈的报告,该中心建议修改反贪会法令第3(c)条文下的「相关罪行」定义,纳入《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的第二部分(选举罪行)及第四部分(违法行为)。
「这將扩大反贪会的权限,以调查选举法令中第二和第四部分的罪行。」
报告表示,此举將效仿香港廉政公署;香港法令赋权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包括所有与香港选举有关的罪行,如贪污和非法行为等。
报告指出,选举法令第三部分中的贪污罪行定义,应扩大至看守政府在竞选期间和选区划分课题上的滥权行为,如杰里蠑螈及选民比例不均(malapportionment)的问题等。
报告举例,雪州梳邦区原有3个州议席,但在选区划分后,其中一个州议席被搬迁到了八打灵再也北区,並把其他地区的选民迁入梳邦区,梳邦选区选民人数將升至15万人。
「整个选区从甘榜东姑一直延续到甲洞,是全国最大的选区,宛如一条蠑螈那么长。」
此外,报告建议修改选举法令第27B条文,以成立执法小组,並由这个小组监督与监控选举相关活动。
报告表示,选委会积极监督选举情况的同时,也应与有关当局配合,尤其是警察和反贪会,以確保选举活动符合所有与贪污滥权和政治暴力有关的法令。
「若发现任何违法现有法令的活动,选委会必须立即向反贪会或相关单位投报。」
报告也建议反贪会重新检视所有在第13届全国大选和第11届砂州选举有关的贪污指控,並援引反贪会法令第3(c)、7(a)和7(c)条文著手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