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捐款1000令吉机构 需向税收局提呈捐款者资料

(八打灵再也31日讯)政府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 条文获批指南,规定接受人民捐款的受惠慈善机构,从今年5月15日起,需将在1年内捐款1000令吉或以上款项者的完整资料,呈交给内陆税收局。

在修改相关条文前,受惠机构是需将1年捐款5000令吉或以上捐款者的资料,提呈给内陆税收局;但修改该指南后,则需呈报的名单下降至1000令吉的捐款者。

此举令捐款者及受惠慈善机构皆不安;捐款者担心成为追税目标,而慈善机构则担心此举阻吓民众,民众因害怕被追税而减少捐款。

一些慈善机构过去数个月,已陆续接获税收局的信函,提醒它们该项修改的新条例。

根据指南阐明,以个人名义捐款须提供姓名、大马卡号码或护照号码,以及完整地址;若非以个人名义捐款,则需呈上姓名、注册号码和完整地址。

指南也规定,受惠的慈善机构或组织每年4月30日,或之前提呈财务报告时,须附上捐助1000令吉或以上的捐款者名单,以及受惠方的全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