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反贪会主席换人及体制改革

反贪会从一哥换上一姐风波,犹如平地一声雷,掀起了各界有关政治阴谋论的无限联想和揣测。

但我更关注的,是首相敦马送给我们的这项开斋节惊喜,背后所涉及的数项重大体制性隐忧。

首先最关键的是,反贪会主席一职竟然缺乏基本职位保障。在三权分立原则运作下,旗下一些机构主干的最高职人选,一般都享有基本职位保障。说得更白一点,就是不容易被撤换。

就像联邦法院法官一职,根据联邦宪法第125条款,虽然该职委任主要由首相劝告国家元首。但要将撤换,则必需像1980年代前任国家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被撤换风波一样,先设立一个特别仲裁庭进行审讯,不至于完全只手遮天。

而总检察长一职也大同小异,根据宪法第145条款,虽该职委任也是由首相劝告国家元首。但其人选的撤换,同样也必需依循上述撤换联邦法院大法官的模式和基础。而这也就是为何,在前任总检察长阿都甘尼于2015年“被退休”风波里,前任首相纳吉被指涉及滥权和违宪嫌疑。

有关职位保障机制安排,主要是确保有关人选能够在独立、稳定和不受其它外在因素的干扰下,专注和专业地履行职务,进而导致各个权力主干得以相互妥善运作和制衡。

此机制也确保,即便在没有任何完美天使或机制能够对有关要职人选作出最妥善委任的情况下,至少也能够保障该人选往后维持原状继续担任该职的权利,让他/她无需再看委任者(如首相)的脸色行事,把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减到最低。

而随着我们的前反贪一哥苏克里被撤换后,很多人才惊觉,原来这么一个重大的反腐倡廉要职,竟然缺乏应有的职位保障机制。根据相关反贪会法令第5条文,其任期完全根据首相在劝告国家元首后所颁布的合约作准。而且也可通过同样模式,即首相劝告国家元首的情况下,随时提早解约或被撤换。

换言之,首相在这方面拥有过大甚至完全不受制衡的个人权力,导致他在完全无需咨询任何人包括内阁或国会意见,或完全无需给予任何交代的情况下,即能随时作出撤换反贪会主席人选的重大决定。

而在这方面,虽然苏克里已声明是提早解约乃出自他本身意愿。但他所进一步阐述的理由,包括自认已完成一马公司弊案调查和提控的重大历史使命,似乎难以服众且越描越黑留下更多疑团。

因为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司法原则,一个人在被定罪之前皆被视为无辜。为何苏克里不能稍作忍耐,至少在原有任期内,确保完成一系列当局对纳吉已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标志性审讯后,才来功成身退?为何非要如此仓促半途求去?是否有其它难言之隐?

更重要的,若追溯过去一年苏克里领导反贪会的表现,除了他本身所津津乐道的一马公司弊案提控工作以外,还有什么重大体制性改革吗?

首先最基本的,希盟政府至今尚未兑现本身承诺,包括向选委会看齐,把反贪会地位提升并纳入宪法,且需向国会负责。

其二,反贪会依然涉嫌沦为执政者的政治武器,以对付身处不同阵营的政敌。尤其在早前的巫统退党潮风波,反贪会的选择性偏差执法和提控问题又再次历史重演。反而那些没有基本民主原则的政治青蛙,几乎都能获得自动漂白。

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很可惜的,当局并没有善用首次政党轮替契机,通过妥善调查和提控一马公司弊案,以整顿我国根深蒂固的贪腐问题。反之最终又将该弊案加以政治化,导致一切改革努力被打回原形,暴露丑陋隐议程。

另一体制性问题则是,根据反贪会法令第58条文,反贪执法工作的最关键提控权,还是牢牢掌控在总检察长手中,反贪会本身无权过问。

就像早前的林冠英买房案被撤销的情况一样,总检察长在完全没有知会负责相关调查工作的反贪会的情况下,即就能武断和轻率地作出撤案决定。而最终总检察长又是由谁委任?

所以,当很多人好奇敦马为何那么有信心,能够掌控素来非常有原则和主见的拉蒂法担任反贪一姐。而了解了以上反贪体制局限后应该不难理解,首相所享有的相关要职委任权就像如来佛祖的那座五指山,任凭孙悟空再叛逆、刁钻也难以逃脱并受控。

而这也证明了国家体制的改革是环环相扣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倘若在某环节稍有迟疑或偏私,就会导致全盘改革计划功亏一篑、一筹莫展。

作者 : 吴健南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2019-06-07